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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副产品收购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为规范农副产品收购,保证农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经营、收购、出售、储存农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政策基础:本规章制度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工作原则: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质量安全、公开透明、诚信守法的原则进行农副产品收购管理。第二章农副产品收购管理第五条收购单位的管理体系:收购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证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第六条收购合同签订:收购单位应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明确农户销
2、售协议、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方式等具体要求。第七条农户资质审核:收购单位对农户进行资质审核,确认资格后方可进行收购活动。第八条收购检验:导入进口农副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前,如某一种植物病害或害虫未正式明确是中国禁止进口品种,但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明确(注:顶部粗体文字是Mpx,其余为12px),必须严格安排检验,由监管部门展开检验,不得擅自进口。严格执行检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农副产品不得收购。第九条农副产品收购按质计价:收购单位对收购的农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按照既定标准和价格进行收购。第十条农副产品的储存和运输:收购单位接收的农副产品应按要求进行储存和运输,保证农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
3、,避免出现货物损坏、脱销等现象。第十一条收购资金的安全:收购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购资金流程,确保收购资金及时到位,资金流转有序,防止资金出现闲置或挪用,避免给农户带来损失。第十二条质量异议的处理:如农户对所售的农副产品有质量异议,收购单位要及时处理,协商解决,确保消费者权益。第三章监管要求第十三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农副产品收购市场的相关部门,应对农副产品收购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第十四条收购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收购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收购单位存在收购行为不规范、无资质收购等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查处。第十五条农副产品收购信息公开:收购单位应主动公开收购价格、收购标准、收购量等
4、相关信息,保证公开透明。第十六条农副产品质量检验:监管部门应对收购的农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责令收购单位进行回购或销毁。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违规责任追究:收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存在收购行为不规范、无资质收购等违规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处罚措施:监管部门发现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十九条维权途径:消费者当发现农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可以通过消费维权热线、12345投诉举报等渠道维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制订单位所有。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未涉及的问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