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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应用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公私财产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各类外来人员。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
2、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
3、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六条保卫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
4、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5、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七条全校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学
6、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各处、系部要对学生宿舍要检查到位,杜绝学生宿舍火灾伤亡事故的发生。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四)要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各单位在学生下课和工作人员下班离开时要锁闭门窗,切断照明设备和办公室设备的电源;(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九)按照规定
7、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九条除本规定第七条外,后勤处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要制定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第十条义务消防队职责:保卫处工作人员、物业公司人员、保安人员以及各部门的义务消防员共同组成学校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保卫处的领导下,积极做好责任范围
8、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制度的行为。(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努力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学会使用灭火器材,维护和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四)熟悉学校火灾易发部位,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积极扑救火灾,注意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第十一条学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
9、程,学校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学校现有的教学楼、实训楼、信息中心、计算机机房、变配电房、供水房、食堂、学生公寓、财务处等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主管单位应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管理。第十三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
10、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四条保卫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十五条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
11、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第十六条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七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第十九条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
12、,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条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时,各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保卫处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二十二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
13、整改第二十三条保卫处组织有关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四条保卫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二十五条全校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
14、主要内容包括:(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
15、二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实训楼、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七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