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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店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过程中的防火、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单位的法人代表。保卫、工程和施工等部门按职能分工互相配合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施工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核第一条施工项目防火设计必须委托持有市建委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营业性的公共场所,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内部会场、娱乐场所和计算机房、档案室等重要场所的内部装修必须履行防火审核报批手续。第三条报批的程序为:单位先将填妥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送审表,连同有关的图纸、资料送单位保安部办公室,经单位保安部经理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再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核,经核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
2、,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部门核准。第四条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监督部门和单位保安部经理共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队伍的管理第五条施工队伍进场之前,单位工程部应会同保安部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包括防火、治安管理等内容的安全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严格按协议执行。第六条外省市的施工人员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人口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本市的施工人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单位工程和保安部对施工人员的基本情况要登记造册,对他们上述有效证件复印配备。第七条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掌握消防、治安的基本常识和要求,并学会使用常用的灭火器材和了解紧急情况时正确处置,及时报告的程序,培训后经考核合格
3、后才能上岗。第八条电工、焊工及化学危险物品管理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方能作业,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不得跨工种作业,也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章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第九条单位人力资源部应统一制作临时出入证,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佩戴“临时出入证”胸卡,如有两个以上项目的施工,对同时在单位内施工的人员,可按胸卡颜色的不同加以区分,便于管理。第十条外来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无关的区域内乱窜或逗留。除特殊原因经单位领导批准的以外,一般情况下外来人员不得在单位内留宿。第十一条禁止施工人员将施工现场作为生活场所用电、火炉烧水,煮饭。第十二条单位应制定并颁布施工防火、治安有关
4、奖惩规定,对有违章行为的施工单位和不服从管理的,可停止其施工作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及因违章造成事故的,应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场地的管理第十三条建立禁烟区域。施工现场有火灾危险的部位须有醒目的禁烟、禁火标志。在安全处设固定吸烟点并放置有水的非燃容器,确保烟头、烟灰、火柴梗不落地。第十四条建立危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施工现场内严格限制危险品的存放量,以当天的使用量为限,用多少,领多少,用剩的须当天进库,严禁在作业现场过夜。油漆作业不得与明火作业交叉进行。第十五条安全用电管理。对施工用电应经工程部门核准配给,防止超负荷用电,不得乱拉乱接电线,需拉临时线,应事先申请批准,并要有防护措施,使用完毕及时收掉。施工所用各种电气设备必须完好,严禁带“病”使用。第十六条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防止因堆放各种建筑、装修材料而堵塞,影响安全。第十七条每天施工结束后要清理场地,用剩的危险品、易燃品应进库存放,清除现场的可燃垃圾。临时堆放垃圾的地方应远离火种,并及时清理,勿使堆放过多和时间过长。严禁用焚烧的方法处理垃圾。第十八条施工所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应有严格的保管制度,尤其是价值较高的物品,需有专人管理,领用手续清楚。第十九条施工队伍必须有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劝阻并纠正违章现象,发现问题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