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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各科室以及分包班组人员的特种作业管理。第三条职责:一、安全科负责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项目经理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二、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班组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本单位生产实
2、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项目经理部同意方可变动。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一、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四、压力容器作业五、起重机械作业(包括门、桥、塔式起重机械驾驶、起重工)等六、各种登高作业。七、特种设备管理(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校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二、特种
3、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三、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五、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速溜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
4、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七、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的,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八、各班组、科室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九、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对违章作业人员,按项目经理部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十、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事先报告调安全科同意,并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十一、外来人员在施工现场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安全科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
5、,确保安全作业。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特种作业证的管理。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安全科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科,并到所在发行地进行补办。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三、新进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校发的操作证者,应到项目经理部登记记备案。四、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复训,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
6、签章、登记,于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率一次(此次复审费用自理):再复审仍不合格或证件超过三年未进行复审,证件自行作废,不能单独上岗操作。五、安全科应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及档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年审复训计划。第七条有关规定一、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科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四、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