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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为加强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对在四川省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单位,制定如下管理要求。一、基本要求鉴别单位应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二、专业技术能力鉴别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配备不少于15名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及其他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其中应具有5名以上从事危险废
2、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应设置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责,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三、检验检测能力鉴别单位一般应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指标检验检测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资质。不具备上述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开展鉴别工作中的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同一危险废物的鉴别,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数量不宜超过2家。四、组织管理鉴别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按照规定编制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确保编制质量。五、工作场所鉴别单位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鉴别报告等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六、档案管理鉴别单位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委托合同、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质量审查原始文件。上述档案应及时存档,并保存1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