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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办法为加快我院重点学科建设,打造学科知名品牌,快速提升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按照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和市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医院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办法。第一条医学重点学科培养对象是指经省卫健委批准的医学重点学科和医学重点及市卫健委批准的重点学科(含县(市)重点培育学科),以及医院参照重点设标准管理的优势学科。第二条医学重点学科培养对象是指我院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第三条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培养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本职、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本科(含)及以上学历;(三)副主任或主治医师(硕士)以上职称;(四)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管理经验。第四条培养对象具备以下两项条件者可优先考虑:(一)担任省、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或重点培育学科主要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二)担任中华医学会分会临床、预防、中西医结合等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医学会各专业学术机构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学术职务者;(三)科研项目第一、二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参与市(厅)级科技攻关项目并获科技进步及以上奖项者;(四)获市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创新人才、人民健康好卫士、等
3、荣誉称号者;(五)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或省、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人员等;(六)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积极组织和参与临床新技术研发,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营作为第一负查人承担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五条每年培养2至5人,培训时间为1年,主要是国内培训;培养管理周期为5年。第六条医学重点学科培养经费由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第七条医院成立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学人才培养规划、评审及推荐办法,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第八条医学重点学村人才培养坚持自愿报名、科室推荐、专家
4、评审、择优推荐的原则。第九条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医院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科室推荐后报管理委员会.第十条管理委员会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院内专家集中评审,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入选人员报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公示无异议者正式纳入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培养计划。符合推荐条件的推荐州市卫健委。第十一条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培养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委员会对在外学习的人员适时进行巡查。培养结来后对培养对象实施跟踪管理,每年进行定期考核,并纳入重点学科考核内容,纳入市卫健委培养计划的,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二条培养对象每年要完成制定的目标任务,对表现突出的培养对象在职务或职称音升、评
5、先、评优、申报科研课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第十三条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违反医学道德,学术弄虚作假、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经查实后撤消其培养资格并通报批评,并追回相应资助资金。第十四条培养对象在国内高等医学院校或医院培养学习期间至少掌握1项新技术和完成1项科研立项选题工作,并作为学习结束后考核的主要指标。第十五条培养管理周期内,培养对象第2年完成1项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立项,每年至少发表1篇国家级核心期刊论文,5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5年内至少有2项市厅级以上科研立项,自主创新开展特色技术1项。第十六条培训学习结束后,医院组织专家对培养对象在学习期间掌握的新技术和科研选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现场汇报演示、咨询答辩等形式;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其学习费用由培养对象个人负担。第十七条培养对象培养结束后5年内不得调出本单位,若要调出追回培养所有资金。第十八条医院其他未列入省、市医学重点学科和未参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的学种选送人员按照医院专业人员外出进售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