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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厂房租赁服务契约2022上海市厂房租赁服务契约正文内容甲方(出租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重:委代理人:联系重:乙方(承租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重:委代理人:联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XX34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意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i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厂房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租厂房情况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本市区/县路弄号室(部位)(以下简称该厂房该厂房出租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2、为平方米,其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作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授耀委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证/产权单位委16出租的证明/法律规定其他权利人证明,权证编号:;并已告知乙方该厂房已/未设定抵押。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为;其现有装修、有关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下同)状况、安全生产条件、防火等级,以及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改变技术工艺或生产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的定的其它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厂房和本合同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厂房的验收依据。第二条租赁使
3、用性质和生产用途甲方已查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或者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乙方向甲方承租赁该厂房严格按照经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的产品生产。乙方保瞪,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不擅自改变该厂房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从事上款的定之外的其它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甲乙双方的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厂房和按本合同附件(二)中的定的有关设施设备(以下简称:有关设施设备)。租赁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则应于租赁期
4、届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第四条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甲、乙双方的定,该厂房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租金为(币)元。月租金总计为(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角整)O该厂房租金年月内不变。自第年月起,双方可1商对租金进行整。有关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的定。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O第五条保瞪金和其他费用甲、乙双方的定,甲方交付该厂房时,乙方不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瞪金/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瞪金,保瞪金为个月的租金,即(币)元,甲方收取保瞪金后应向乙
5、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止时,甲方收取的厂房租赁保IS金除用以抵充合同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甲方/乙方承担。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辨法、支付方式和时间:O第六条厂房的使用要求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安全管理意见第二、三、五条的规定,同时订立安全生产管理癌议作为合同附件(三),明确租赁双方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甲、乙双方的定,租赁期间,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由甲方/乙方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由甲方维修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后应及时将维修内容和费用凭证提交给甲方。由乙方维修的,乙方维修后,应及时将维修内容和费用凭证提交给甲方。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ta议的定,保瞪该厂房及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该厂房进行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凡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责令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增设特种设备,或者另需装修、改
7、变技术工艺或改造有关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其中按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甲方委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七条厂房返还时的状态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日内返还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币)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乙方返还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甲方根据合同附件(二)的的定进行验收,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第八条转租、转让和交换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厂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
8、人。乙方转租该厂房,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签订书面的转租合同,并依据原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癌议,由甲、乙双方与接受转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1议。其中,甲方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因转租而改变。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厂房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厂房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厂房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愤议。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厂房,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九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一)该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
9、法提前收回的。(二)该厂房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三)该厂房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可范围的。(四)该厂房在租赁期内被鉴定为危险厂房,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厂房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二)甲方交付的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的的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厂
10、房和有关设施设备危及安全生产或存在消防等级缺陷的。(三)甲方发现乙方未按安全生产管理i议认真履行其管理责任,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且书面告知乙方责令其整改,乙方整改不力或逾期拒不整改的。(四)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擅自改变该厂房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第二条第一款的定之外其它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五)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经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即增设、改造特种设备,或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六)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该厂房、转让或与他人交换该厂房承租权的。(七)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月的。第十条违约
11、责任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厂房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在租赁期间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厂房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租赁期间,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的定,甲方/乙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的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损坏,甲方/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擅自改变厂房建筑结
12、构,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力线路等装修工程,改变技术工艺或生产设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原状以及赔偿损失。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在租赁期间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瞪金中抵扣。保瞪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式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愤商解决;i商解泱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其他条款租赁期间,甲方
13、需将未抵押的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抵押后常事人1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厂房前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的意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的15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应:ft责按规定辨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同时将安全生产管理i议报该厂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备案。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止本合同的,由甲方、乙方:M责在本合同变更、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辨理变更、夕冬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辨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其中,因合同变
14、更,安全生产管理i议需作整的,则应在整后,按上款规定重新辩理备案手续;合同止的,则应相应辩理安全生产管理1议备案的注销手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1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一份,以及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代理人签署:年月一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代理人签署:年月0签订地点:上海市厂房租赁服务契约.docx上海市厂房租赁服务契约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