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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稿)项目名称:三亚22OkV海岸输变电新建工程建设单位(盖章):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编制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内容9三、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25四、生态环境影响分析40五、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53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59七、结论64附图附图1本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三亚220kV海岸输变电新建工程项目代码2307-460000-04-01-384607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和吉阳区地理坐标变电站(*)海岸至鸭子塘线路(*、
2、*)海岸至河西线路(*、*)茅海河线冗接海岸线路(*、*)吉鹿河线、茅海河线T接改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5561输变电工程用地(用海)面积(m2)/长度(km)线路长度11.6km,永久用地8133m2,临时用地39940m?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口改建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53419.62环保投资(万元)119.0环保投资占比(%)0.22施工工期1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Pl否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环
3、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HJ24-2020)“附录B”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设电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和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与“三线一单”的相符性分析(1)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符合性分析本工程位于三亚市境内,主要包括新建1座220千伏变电站,新建两回22OkV送出线路和三回IIOkV送出线路,送出线路采用架空和地下电缆方式敷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2016)9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及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公众版)(hup:(2)与环境质量底线的
4、相符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根据现状监测,本项目所有监测点位处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远小于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T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声环境噪声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要求。本项目属于生态类项目,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主要为施工机械噪声和运输车辆交通噪声、施工作业及运输车辆引起的二次扬尘、施工引起的植被破坏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坡及生活污水等;运行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主要为输变电工程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及噪声等。施工期通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后,可将本项目对大气、地表水及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本项目运营期不会对大气、地表水等环境要素产生污
5、染。(3)与资源利用上线的相符性分析本工程主要消耗资源为土地占用,工程总占地面积约48073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约8133m2,临时占地面积约39940m2o新建变电站采用全户内布置,输电线路主要采用地下电缆敷设方式,仅新建1基塔,减少了用地数量,均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4)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符性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V关于海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7)7号),海南省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871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区管控。根据关于三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全市共
6、划定环境管控单元95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经查询海南省省级“三线一单”发布系统,本项目涉及三亚市重点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本项目为电力供应行业,属于三亚市重点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允许建设的项目,项目所在区域电磁环境、声环境质量经现状监测,符合相应环境标准要求。施工期主要污染物为施工扬尘、施工废水、施工噪声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运行期不产生大气污染物,变电站采用户内布置,线路采用地下电缆和架空线路方式架设,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可行,因此,本项目符合海南省及三亚市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海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7、的要求。2、与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年修订)的相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可以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和保护发展需要,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明确各区禁止、限制以及
8、允许开展的活动和活动范围。自然保护区未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由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机关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按照核心区或者缓冲区管理。”第三十一条:“除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严格控制进入人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批。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本项目采用电缆方式钻越海南省(
9、本岛)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20210419:海南三亚河国家湿地自然公园,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般控制区。1-2海南环岛台地、平原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该钻越处同时也属于整合优化后的海南三亚河国家湿地公园、三亚河红树林保护区,因此本项目在同一个地方钻越三个生态敏感区。本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不属于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也不会排放污染物。由于本项目不可避让保护区,因此本项目以电缆方式钻越保护区,无害化通过,在保护区内无永久和临时占地。在严格按照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后,可将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的不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对生态环境影响
10、较小,工程建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年修订)的相关要求不相冲突。(2)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相符性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规(2022)3号)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第十九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一)截断湿地水源;(三)挖沙、采矿;(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从事
11、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和开发活动;(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涧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引入外来物种;(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第(五)条,“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即湿地公园属于自然公园;第(十四)条,“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即湿地公园不属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属于一般控制区。本项目电缆钻越整合优化后的海南三亚河国家湿
12、地公园,在湿地公园范围内无占地、不截断湿地水源、无有害物质或废弃物倾倒、不影响鱼类泡游通道,不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规定。(3)与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符合性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下列人为活动:(一)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
13、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二)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活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四)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五)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六)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七)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以及防洪、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八)重要生态修复工程;(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其他活动。本项目是海南电网建设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符合三亚市国土空
14、间规划,线路路径无法避让生态红线,但是项目采用无害化方式通过,在生态红线内无永久和临时占地,因此符合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为减缓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影响,项目实施过程中将通过对钻越生态保护红线的路段加强生态防护和恢复,施工中做好防护防治水体污染,减轻生态影响。(4)与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符合性分析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1月17日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15、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琼府办(2023)4号),于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他区域准入目录第6项明确,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包括:(1)公路(含城镇路网及农村道路)、铁路、防洪(潮)堤、桥梁、隧道,电网、光网、油气管网,供水和排水设施(含饮用水取水口、水产养殖取水口、达标尾水排放口及其相关设施),农业灌溉设施,海底管线等设施建设,以及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2)输变电、电视塔台、雷达、通讯(信)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3)河湖水库、潟湖海湾的堤坝和岸线加固等;(4)已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