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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研究摘要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更多的人工智能产品进入人们的视野,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一种集结了物联网,人工智能,传感器等多项信息技术的新时代产品,大大提升了人们的出行便利,虽然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如驾驶员疏忽等问题造成的交通事故,却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机动车的高度自主性使得该过程变得复杂,并且作为一种产品,产品缺陷的责任与事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变得更加模糊。因此加快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体系就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以自动驾驶汽车为研究对象,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研究。经研究发现,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无人驾驶技术的不成熟等原因,导致了自
2、动驾驶汽车的责任研究出现了责任主题难以确定、产品缺陷问题难以验证以及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外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律进行借鉴,总结出各个国家的优劣,再结合我国的现状,从立法、社会救济、技术支持三方面对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进行修复和完善。最后总结和反思制度存在的优势和不足,为今后自动驾驶汽车责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经验借鉴,促进该问题的解决。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果关系目录一、绪论3(一)课题背景以及目的3(二)国内外研究现状3(三)课题研究方法4(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5二、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5(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5(二)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标准5(三)自动驾
3、驶汽车的特性6(四)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7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研究现状及问题8(一)自动的驾驶交通事故责任研究现状8(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存在的问题9四、国外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处理的经验借鉴9(一)美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定11(二)德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定H(三)日本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定11五、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的建议12(一)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保护12(二)建立事故赔偿及保障制度14(三)完善事故处理的技术支持14结论15参考文献16一、绪论(一)课题背景以及目的作为一种新兴的科技产物,自动驾驶汽车虽然发展历程远不及传统驾驶汽车,但也经历了50年的快速发展。
4、早在20世纪70年代,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就已经开始了对于自动驾驶的开发和研究,并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问题提出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件。美国在2011年有了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德国在2016年开始起草无人驾驶相关的法律;我国虽然在2016年已经建成了第一个自动驾驶的示范区,但在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面对现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时,仍然存在巨大的阻碍。在2016年6月美国加州的一款车型为MoClelX的特斯拉自动驾驶室汽车在进入停车位时,突然加速开过花坛装进了建筑内,所幸汽车的气囊打开,没有造成太大伤亡。同样的事件在国内也发生了很多起,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开启了自动驾驶模式,汽车失控。这一
5、件件的事故引发了人民对于自动驾驶这种新兴技术的担忧。目前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频频发生,出现的问题逐渐堆积。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的特点,事故发生后,在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因果关系的确认问题及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上均存在困难。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中,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定却很少。本文从自动驾驶汽车特性和法律地位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我国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研究的困境,在立法、社会保障和技术支持三方面,就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外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问题研究较早,目前很多的学者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处理问题地研究颇深,但主要研究问
6、题集中在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上。针对美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的分析。学者JameSM.Anderson,NidhiKalra等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现状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过度的规范也会带来风险,各州的不同规定一定程度上也减缓了新技术的发展,所以他们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将长期的成本效益分析纳入法定的合理性标准;二是如果无人驾驶技术的表现优于人类驾驶员的平均水平,就应该给予许可,继续归责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人类用户。德国的学者JUlian111JamesM.Anderson.KalraNidhi.KarlynDStanley.PaulSorensen,ConstantineSamaras,Oluwatob
7、iAJ.0Iuwaiola,Nida-Riimelin和AIeXanderHeVelke认为,驾驶员的责任是无法避免的,驾驶员具有干预的责任,如果驾驶员不能在允许的条件下制止汽车事故,那驾驶员具有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但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则无需追究。既然选择了自动驾驶汽车,就必须对自动驾驶汽车所产生的风险负责。我国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研究较国外起步较晚,对于整个事故的处理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对此,国内不少学者通过对现状分析,提出了许多的建议。学者孙吉吉、徐之乐提出,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还没有专门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相关立法,尽管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因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引起的问题己不容忽
8、视,立法已迫在眉睫。或者可以通过制定一些具体层面的法律制度,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给予完善,最后再逐步演变为法律。学者张文睿在建议,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安装类似于“黑匣子”的行车记录仪器。当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可通过调取“黑匣子”来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重现,并最终确定事故的责任分配。同时,建议一般情况下行车数据的后台保存时间默认设置为六个月,而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该保存时间应延长至三年。学者郑翔等认为,现阶段的人工智能技术还不算成熟,在处理自动驾驶汽车问题时,仍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对于个人的保护应当优先于其他的学说考量,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应当更
9、加侧重于保护生产厂商的责任,从而保护它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三)课题研究方法就本论文的研究课题而言,我采用了以下两种方法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问题进行阐述研究:第一,对比分析法。通过与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立法规定进行对比,得出来每个国家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规定,再根据我国的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二,案例分析法.凭借真实的案例,分析案例中的各种构成要件,对于我国的现行的相关法律,提出有针对性及可行性的建议。AutonomousVehicleTechnology:AGuideforPolicymakers,RandCorporation5SantaMonica,Calif,2014.,2jAl
10、exanderHevelkeJulianNida-RUmelin,ResponsibilityforCrashesofAutonomousVehiclesrAnEthicalAnalysis.ScienceandEngineeringElhiCS,2015,21.叫孙桔,徐之乐.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分配探析J.时代汽车,2021(03):190-191.141张文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致损责任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2(SI):102-106.郑翔,彭媛.自动驾股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困境和可能A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
11、20年第5卷总第29卷)一一2020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文集C.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2020:10.第三,文献研究法。调查文献获取资料,了解自动驾驶汽车的研究成果,并针对这些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得出本文的理论基础。(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本文首先介绍本课题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现状及方法;分析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特征及分级标准;然后,阐述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困境及国外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法律处理经验;最后,在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制度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二、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就目前而言,国内关于自动
12、驾驶汽车的定义还没有统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相互融合条件下,配合自动驾驶系统,能够让汽车、生产厂商、技术人员等共享,具有独立思考判断、监控路况等特点的汽车。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是一种能够自行启动行驶,不需要人类进行过度干涉的,可以对用户独立的完成用户设立的目标,并安全到达目的地的智能化汽车。学者贺周静认为自动驾驶汽车又称智能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联网汽车,它是一种结合了人工智能技术、全球定位导航技术等高新技术的新型智能汽车,它通过对当前行驶道路进行分析,并进行自主决策,找出最佳路线。它不仅
13、是拥有汽车外形及其所有的功能的交通工具,而且是种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工智能。它主要依赖自动驾驶系统来正常运行,而不是人类来操控。而笔者认为,自动驾驶汽车是一种以人工智能为基础,以通信网络为辅的,能够自行判断决策的新型运输工具。(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标准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而言,它们的自动化程度不同,在事故发生致人损害时,各个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对此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分级是必然趋势。当前世界上各个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均有所差别,其中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SAE)和美国国家公路交161贺周峥.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20.通安全管理局(NHTSA)定义的标准
14、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可。笔者比较赞同SAE的分级标准,因为它的分级标准更为详细,更加合理,以下是对于该分级标准的详细介绍。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SAE)根据汽车的驾车员与系统对驾驶工作的干预,将该技术分为六个等级。这六个等级依次为:第O等级是无自动驾驶,在该级别下,汽车完全由驾驶员操控,没有汽车系统干预;第I等级是驾驶员辅助驾驶,该级别下的汽车行驶时,只有少量的功能给予支持,主要包括紧急制动、辅助监管变道以及匀速导航,但多数情况下是以驾驶员为主导;第2等级是部分的自动驾驶,此时自动驾驶系统具有了大部分辅助功能,但驾驶员不能完全懈怠,仍需要观察汽车行驶的状态;第3等级是有条件的自动驾驶,这时的自动驾
15、驶汽车具备了监管路况的功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交付给智能系统,但当特定条件不存在时,仍需要人类驾驶员监控路况;第4等级是高度自动驾驶,第5级是完全自动驾驶,这两个级别下,自动驾驶汽车已经完全替代了人类驾驶员的地位,人类驾驶员逐渐地演变为乘客,只需要在汽车启动前指定目的地。在这些不同的级别下,汽车的智能化和人类的控制力都存在不同,甚至直接替代驾驶员的地位,所以需要我们进行更加深刻的研究。(三)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性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当今社会人工智能环境下的产物,不依赖于人类驾驶员,能够独立的分析和决策,实现无人驾驶。它与传统汽车相比,有这样几个特性:高度自主性、难预测性、驾驶员不确定性。1 .高度自主性
16、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驾驶的高度自主性,是指在自动驾驶行驶时,只需要依靠自动驾驶系统来进行监控,就可以进行无人驾驶。传统汽车在汽车行驶时,驾驶员需要实时的关注道路状况并进行操作,而处在自动驾驶状态的汽车可以作为一个辅助人员帮助驾驶员、或是直接帮助驾驶员监控路况,进行方向把控、紧急制动等操作。因为自动驾驶汽车在行驶时,直接受到汽车系统的控制,自动驾驶汽车的决策和判断都不需要再向驾驶员汇报,从而自主地完成行驶工作,所以自动驾驶汽车具有更高的自主性2 .难预测性张涛论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分配D.山东:烟台大学,2019.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过高,汽车驾驶员很难预测到在汽车行驶过程中,如果遇到了特殊情况或是遇到相同道路状况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