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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课时2课时(90min)教学目标知识技能目标:(1)掌握重整的概念、申请、时间,了解重整计划的制订、批准和执行(2)掌握和解的概念和申请,了解和解协议的通过和效力(3)了解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分配,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4)能够正确分析并解决企业重整、和解程序中遇到的问题,对破产财产进行合理分配素质目标:树立以人为本、保护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治理念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重整、和解的概念,破产的宣告和财产的分配教学难点:正确分析并解决企业重整、和解程序中遇到的问题,对破产财产进行合理分配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课堂实践法教学用具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
2、教材、APP教学设计第1节课:考勒(2min)一案例导入(8min)一传授新知(25min)一课堂讨论(Iomin)第2节课:问题导入(5min)一传授新知(20min)一课堂实训(15min)T课堂小结(3min)一作业布置(2min)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设计意图第一节课考勤(2min)【教师】使用APP进行签到【学生】按照老师要求签到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案例导入(8min)【教师】讲解案例“破产企业”(详见教材),并提出问题:(1)对于甲公司待偿还的债务,应如何进行清偿?(2)在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前,甲公司还可以采取哪些挽救措施?【学生】思考、举手回答通过案例
3、导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引出新知传授新知(25min)【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并引入新知,讲解重整与和解的相关知识一、重整(一)重整的概念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对其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债务人重整计划,使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重整通过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使之解决无法还债的问题,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从产权、资本结构到内部管理、经营战略等多方面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恢复经营,使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二)重整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
4、人进行重整。(三)重整期间通过教师讲解、课堂讨论和多媒体演示等方式,使学生掌握重整的概念、申请、时间,了解重整计划的制订、批准和执行;掌握和解的概念和申请,了解和解协议的通过和效力等知识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菅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
5、求投资收益分配。(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计【敲黑板】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I责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四)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1 .重整计划的制订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I里人负
6、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理)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2 .重整计划的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刑责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
7、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五)重整计划的执行1 .执行人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
8、业事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 .监督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3 .重整计划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教师】提出问题:公司重整期间,公司债务怎样处理?【学生】聆听
9、、思考、主动回答问题【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二、和解(一)和解的概念和解,是指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并非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二)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三)和解协议的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杳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
10、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具体内容详见教材)【教师】提出问题:某破产企业有13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合计为3()0万元,均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债权人甲、乙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会议拟表决通过和解协议,10位债权人出席了债权人会议,未出席会议的3位债权人的债权合计为200万元,债权人甲、乙出席了债权人会议但未参加该项表决。表决时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合计为650万元。思考:该项和解协议是否被通过?【学生】聆听、思考、主动回答问题【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四)和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
11、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小贴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就可以彳强权利。【学生】聆听、思考、理解、记忆课堂讨论(10min)【教师】组织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你认为重整与和解对债权人有何益处?为什么?【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代表发表讨论结果【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通过课堂讨论,加深学生对公
12、司重整及和解的理解,正确认识企业破产第二节课问题导入(5min)【教师】提出问题你知道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吗?【学生】聆听、思考、回答问题通过提问的方法,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传授新知(20min)【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并引入新知,讲解破产清算的相关内容三、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通过教师讲解和课堂讨论,使学生了解破产清算宣告、财产分酉而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启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
13、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破产财产的分配1 .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2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I)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3)共益债务。【教师】利用多媒体扫码播放视频“共益债务”
14、,并讲解新知(4)职工债权。(5)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6)普通破产债权.(具体内容详见教材)【小贴士】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
15、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三)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IO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生】聆听、思考、理解、记录【教师】组织学生阅读“破产重整让企业破茧重生”(详见教材)【学生】阅读、理解课堂实训(12min)【教师】组织学生以小组为单位,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搜集真实的破产企业案例,并作出案例分析一、实训要求(1)搜集企业破产案例资料,并结合所学知切寸案例作出分析。(2)对案例所作的分析合理、准确。二、实训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