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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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吉林省矿资源储量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认定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依据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第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范围:(-)矿产资源勘查获得的,以及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2、;(二)矿业权变更、出让、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矿山停办、闭坑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1(四)矿区范围内因矿山开采、生产勘探、改变矿产工业用矿床工业指标或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国土资源行品、管部门认为需要分割、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于评审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申报及受理第六条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区别情况回评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三)勘查或开采许可材料;(四)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五)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

3、单位对提交资料具实性的书面承诺;(六)地质勘查工作野外验收意见;(七)工业指标推荐书;(八)评审机构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七条评审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单。不予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评审第八条评审机构受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简单报告10个工作日;制量规模为中型的和小型复杂报告15个工作日;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由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评审工作时间可以延长5-1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及现场实地调查时间不计入评审工作时间。第九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4、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审机构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日内,将评审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矿业权人、报告编制单位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第十条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一般包括.评审机构有关人员、评审专家、矿业权人或其委托人、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编制人员,省国土资源厅视报告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专家管理规定确定评审专家,并指派专家组组长,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人员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确定。大型及大型以上的5-7名专家组成;中型和小型的由3-5名专家组成。第十二条专家组成员要对报告中各自负责的章节内容及相关资料认真评审,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评审意见。专家组长在各专家交出具的

5、评审意见基础上,形成报告修改意见,并明确报告是否予以通过,经矿业权人及报告编制单位签字后作为报告修改或退回的依据第十三条报告修改时间,中小型报告修改时间为10个工作日,大型报告修改时间为15个工作日。未按规定时间提交修改捐告,视为放弃评审。第十四条评审未通过的报告,评审机构应将有关申报材料予以退回。第十五条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重大疑问需实地猛查的,评审机构应组织实施。第四章复核及审查第十六条报告修改稿返回评审机构后,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细长和相关评审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告修改后符合要求的,专家组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书。评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

6、完成对评审意见书的审查,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十七条报告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机构应立即通知报告编制单位再次修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报告返回评审机构。报告未按时返回或再次返回的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机构予以退回,并出具书面终止意见。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矿业权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相关资料,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其相关人员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活动。第十九条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此虚假资料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评审意见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承担相应的律责任。第二十条评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大人员的责任。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笈法律责任:尚不构成违法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专家所在单位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对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均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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