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工作目标督查考核评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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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工作目标督查考核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管理,建立健全督查考核、综合评分、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念,利用信息手段实现精细管理,促进各项重点工作目标有效落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督查考核评分原则第二条督查考核评分应遵循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条按照省部级重点工作目标分值高于厅级,厅级高于本单位重点工作目标分值的原则赋分。第四条对每项重点工作目标按照“倒排工期”模式加强过程监管,进行明确的定性、定量描述,明确时间节点、工作任务、证明材料等具体要求。第五条各单位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自年初确定之后,原则

2、上不再调整。第六条本办法依托吉林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工作目标督查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打分。第三章考核对象及内容第七条考核内容(一)省部级重点工作目标,是指由交通运输部、省政府赋予我厅的重点工作。(二)厅级重点工作目标,是指由年初全省交通运输工作总体安排中分解的内容。(三)临时重点工作目标,是指由厅党组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内容。(四)其他对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或本单位发展具有创新推动作用的工作任务。第八条督查考核评分对象为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和吉高集团。第四章重点工作目标分解流程第九条重点工作目标分解流程(一)厅办公室在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后,结合省政府重点工作、交通运输部重点工作提出目标分解意

3、见。(二)厅办公室将提出的意见分发至各单位征求意见,经分管厅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厅办公室。(三)报请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四)各单位按照督查系统时间节点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第五章评分细则第十条评分计算公式总成绩二工作完成情况得分75%+督查事项得分义5%单位互评得分10%+厅级领导评分X10%加减分值。第十一条工作完成情况得分按照完成省部级重点工作目标每项得2分,完成厅级重点工作目标、临时增加重点工作目标每项得1分进行赋分。未完成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得分,配合部门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得分:完成配合任务的得IO0%分值,未完成配合任务的不得分。已得任务分值除以任务总分值乘以Io0,这部分分值以75%

4、记入成绩。其中任务总分值为本单位承担的各类重点工作目标的分值之和;已得任务分值为本单位已完成的各类重点工作目标的分值之和(吉高集团工作完成情况得分同时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第十二条督查事项得分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以5%比例计入总成绩,共计5分,根据各单位通过督查考核系统报送每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打分:一是时间节点填报未提交,填报单位已经将任务填报至系统,但未提交给办公室进行审核的,每项扣0.2分;二是节点证明材料与提供的材料不一致的,每项扣0.2分;三是超期未填报的,填报单位并未将完成情况上传至督查考核系统,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第十三条单位互评得分年终考核前,厅办公

5、室向各单位发放单位互评分表格,收到互评分表格的单位,对除本单位外的其他所有单位进行评分。各单位按照科学实际、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给其他单位评分,满分为IOO分。对其他单位评分时,得90-100分的厅直单位与处室总数不超过5个,得80-90分的厅直单位与处室总数不超过10个,超出则视为无效评分,打分低于60分和满分的,请相关单位向厅办公室反馈互评分表格时同时书面说明理由。其中各单位评分的平均分的10%计入总成绩。第十四条厅级领导评分年终考核前,向所有厅级领导发放单位评分表格,厅级领导按照各单位是否认真落实厅党组部署和推进工作实绩的原则进行评分,满分为IoO分。按照各单位是否认真落实厅级领导重

6、要批示指示情况给所有单位评分。评分时,得90-100分的厅直单位与处室总数不超过5个,得80-90分的厅直单位与处室总数不超过10个,超出则视为无效评分。各厅级领导评分的平均分的10%计入总成绩。第十五条加分项以优质、高效、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等高标准完成各项任务时获得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具体如下:(一)争取到国家政策、项目、资金支持的,经厅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每项加0.5分:要求各单位申报必须是争取到额外政策、资金或项目,对于国家、省里每年下达的车购税或预算类的政策、资金、项目等不计入。(二)工作成果受到省部表彰奖励或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加0.2分,且同一项工作只能加一次分,且此项工作需

7、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中所列的工作,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一是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等部门举办的评比活动拿到优秀以上名次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对工作作出肯定性批示的,副省级以上领导任协调议事机构领导,在该机构举办的评比获得优秀以上名次的。二是交通运输部举办的评比活动取得优秀以上名次,发布的评比结果文件盖章单位为交通运输部公章或部班子成员给予肯定性批示的;其他部委牵头举行的评比,必须加盖其举行评比部委的公章。三是人民团体、协会等群团组织的评比不纳入,特别重大奖项除外。四是军队军级以上机关发来的感谢信(函)、进行的评比活动且取得优秀以上名次的。五是开展部省试点工作较好,在全国予以推广的,以及在省部级专项

8、工作大会做典型经验交流发言的。六是攻坚克难,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此项工作需厅主要领导签字确认。(三)获得省级以上媒体正面宣传的,每次加0.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且同一工作、同一时期只能加分一次:媒体应为吉林日报、新华社吉林分社、吉林新闻联播等省级权威性媒体通过纸质版、电子版、视频等途径发布的好的做法、成果宣传等与重点工作目标相关的正面报道,报道时间必须在本年度内,不包含工作专访、工作纪实、工作进度等普通采访类消息。(四)牵头承担省部级重点工作的部门,每承担一项任务加0.2分,按时保质完成此项任务的再加0.2分,未完成的不加分(包括承担任务的分值)。以上加分事项由各单位于年底考评前向厅办公室

9、提出加分申请,填写加分项目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厅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审核。第十六条减分项如考核对象出现重大失误或消极影响将进行扣分,扣分不设上限,具体如下:(1)因未履行重点工作目标相关职责造成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3分。(2)因重点工作目标工作不力被省委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扣2分。(3)因重点工作目标工作不力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以上减分事项,由厅办公室收集减分材料,报厅领导研究决定。第十七条对各项成绩采取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六章督查考核评分实施要求第十八条督查考核评分方式分为:日常督查、季度通报和年终考核。(一)日常督查为各单

10、位是否按时间节点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如未按期报送,系统自动扣除相应分数,视为此项工作未完成IO(二)季度通报于季度末实施,对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进度和亮点等进行通报,不进行评分考核。(三)年终考核于当年12月中旬开始实施,本次考核将进行评分,系统打分作为年终各单位的最终成绩,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到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第十九条被督查考核单位应将半年考核、年度考核的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形成相关材料(含统计表、领导批示等相关附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报厅办公室,具体以通知为准。第二十条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工作进展和工作亮点情况、具体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下步打算与建议等内容。工作进展情况应包

11、含完成情况,统计时限以年初确定的时间节点为准,对未完成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界定出客观因素或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是指国家、部、省、厅党组政策、决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主观因素是指制定目标时对影响目标实现的相关因素考虑不周密,研判不充分而导致所制定目标脱离实际;责任落实不到位,激励问责机制不落实;实现目标的路径、措施、方式、方法不切合实际等因素。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通过系统报送的所有材料,必须报送可编辑的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可配合报送相关辅助证明材料,如视频、音频、图像等数据,除特殊说明外不再接受纸质版报送材料。第二十二条厅办公室对年终考核情况形成报告,报厅党组(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形成重点工作目标督查考核评分结果。第七章考核评分结果运用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运用(一)将年度考核结果抄送至厅人事处作为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二)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省厅将严肃通报批评。(三)对因主观因素影响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按照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2021年3月25日印发的吉林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工作目标督查考核评分办法(吉交办(20218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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