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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的服务责任。第五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与供用电相关的政策制度、服务标准、投诉或监督渠道等信息。本规则应当通过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场所及各类线上服务渠道公开,供用户查阅。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
2、频率为交流50赫兹。第七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一)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三线为380伏,三相四线为380/220伏;(二)高压供电:为10(6、20)、35、110(66)、220(330)千伏。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当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当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第八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当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运维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供电设施的,供电企业应当就供电方式与地方政府协
3、商确定。第九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12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当改为其他方式供电。第十条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160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压三相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高压供电。第十一条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以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户重要等级和负荷性质,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提供供电电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新
4、建居住区供电方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技术标准。新建居住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居住区的固定车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居民自用充电桩用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技术标准配置。第十四条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以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如需办理延期的,应当在到期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当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不得私自改变用电类别,供电企业不受理除更名、过户、销户、变更交费方式及联系人信息以外的变更业务。临时用电不得
5、作为正式用电使用,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当按照新装用电办理。因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拨付。第十五条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嵬售方式供电。特殊情况需开放冤售供电时,应当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至购转售电单位应当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照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层层冤售。电网经营企业与冤购转售电单位应当就冤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冤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冤购容量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装增容手续。第十六条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
6、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以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委托转供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简称转供户)应当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二)转供区域内的用户(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照直供户的规定办理;(三)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当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四)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当扣除
7、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照下列规定折算: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五)委托的费用,按照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七条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本条所指非电网供电,是指在公用供电设施已到达的地区,非电网供电主体将用电地址内配用电设施向供电企业申
8、请整体报装并建立供用电关系,再由其通过内部配电设施向内部终端用户供电的情形。第十八条用户应当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内部的配电方式,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应当逐步改造。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简称增容)、变更用电都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通过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或线上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及各类线上服务渠道公开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第二十条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新装、增容用电,包括业务受理、供电方案答复、设
9、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装表接电等环节。第二十一条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容时,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申请资料:(一)低压用户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用电地址物权证件,居民自用充电桩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二)高压用户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用电地址物权证件、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用电设备清单,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供电企业采用转移负荷或分流改造等方式后仍然存在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以通知用户暂缓办理。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当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低压用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十个工
10、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以再行协商确定。用户应当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第二十三条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用户应当在有效期内依据供电方案开工建设受电工程,逾期不开工的,供电方案失效。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到期前十日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变更用电:(一)停止部分或全部受电设施用电容量的
11、(简称减容);(二)临时更换其他容量变压器的(简称暂换);(三)迁移受电设施用电地址的(简称迁址);(四)移动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的(简称移表);(五)暂时停止全部用电并拆表的(简称暂拆);(六)用电地址物权变化引起用电人变更的(简称过户);(七)变更用户名称的(简称更名);(八)一户分立为两户以上用户的(简称分户);(九)两户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的(简称并户);(+)终止供用电关系的(简称销户);(十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的(简称改压);(十二)改变电价类别、用电类别等计价计费信息的(简称改类);(十三)改变行业分类、交费方式、银行账号、增值税信息、联系人信息等基础档案信息的(简称其它变更)。用
12、户需办理变更用电业务时,应当到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或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办理申请手续,必要时应当办理变更供用电合同。用户之间存在用电纠纷的,应当妥善处理后再行申请办理变更用电业务。第二十五条用户减容分为永久性减容和非永久性减容,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高低压用户均可以办理减容业务,自减容之日起,按照减容后的容量执行相应电价政策;高压供电的用户,减容应当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根据用户申请的减容日期,对非永久性减容的用户设备进行加封,对永久性减容的用户受电设备拆除电气连接;(二)申请非永久性减容的,减容次数不
13、受限制,每次减容时长不得少于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内恢复的按照减容恢复办理,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新装或增容办理;(三)用户申请恢复用电时,容(需)量电费从减容恢复之日起按照恢复后的容(需)量计收;实际减容时长少于十五日的,停用期间容(需)量电费正常收取;非永久性减容期满后用户未申请恢复的,供电企业可以延长减容期限,但距用户申请非永久性减容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仍未申请恢复的,按照永久性减容办理:(四)申请永久性减容的,应当按照减容后的容量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永久性减少全部用电容量的,按照销户办理;办理永久性减容后需恢复用电容量的,按照新装或增容办理。第二十六条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
14、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其他容量变压器),应当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应当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暂换受电变压器;(二)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6、20)千伏以下的不得超过两个月,35千伏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三)暂换和暂换恢复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四)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照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容(需)量电费。第二十七条用户迁址,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原址按照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二)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
15、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照新装用电办理:(三)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照增容办理;新址用电引起的用户产权范围内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四)私自迁移用电地址用电的,除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照新装用电办理。第二十八条用户移表(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以办理移表手续;(二)移表所需的用户产权范围内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三)用户不论何种原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否则,可以
16、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处理。第二十九条用户暂拆(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用户暂拆应当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并与供电企业结清电费;(二)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执行暂拆;(三)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用户原容量的使用权;(四)暂拆原因消除,用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上述手续完成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为该用户复装接电;(五)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的,按照新装办理。第三十条用户过户,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