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12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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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绪论-2-(一)研究背景与意义-2-(二)国内外研究现状-2-L国外研究现状-2-2.国内研究现状-2-一、短视频的相关概述-3-()短视频的内涵3-(二)短视频的分类-3-()短视频的特征-3-(四)短视频的认定-4-二、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定现状-4-(一)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定位-4-(二)短视频著作权的归属-4-()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4-1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4-2 .视频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5-(四)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5-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规制的困境-6-(一)短视频可版权性界定难-6-(二)主要侵权纠纷认定标准模糊-

2、6-1 .合理使用的认定问题-6-2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问题-6-()短视频平台审查责任有争议-7-(四)短视频著作权人法律意识淡薄-7-(五)相关政策法规尚未完善-7-四、网络短视频著作权规制的完善建议-8-(一)明确作品的可版权性标准-8-(二)完善著作权纠纷侵权认定标准-9-()规范短视频平台的责任-12-(四)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14-(五)出台相关政策保障作者合法权益-14-结语-15-参考文献-15-绪论(一)研究背景与意义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从法律规制层面上迸行分析,由于法律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面对近几年当中短视频侵权的案件,其规范的作用以及法律法规的内容还有待修订和

3、完善。短视频的种类十分复杂,数量也较多,是否所有的短视频都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并且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问题,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多大以及不同类型短视频的著作权内容是否相同等等,为了降低这一种侵权行为的形成,著作权法对原创作品应该如何实施有效保障,有关主体应该做出哪一些应对的措施等,都是本文探讨的实质意义。所以对短视频著作权的有关问题实施探究,有利于对其实施定性的分析,规范主体的权利义务,解决这一侵权问题的形成。(二)国内外研究现状1.国外研究现状有关于国外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体现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方面,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由美国法官JOSePhStory所提出的,其

4、提出了合理使用的三要素,在1976年美国版权法正式将其归类到法律法规当中。至此之后,很多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合理使用制度在互联网的背景之下,专家学者对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还是缩小存在着一定的争议。SeeEdmundWKitch在文章当中指出,互联网背景之下,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应该缩小,有利于防止侵权案件的行程。SeeEriCSChlaChter在文章当中指出,互联网背景之下,信息呈现共享的特点,所以合理使用的制度应该逐渐的转化为自由使用的制度。通过上述学者的研究能够看出,伴随着展新技术的出现,合理使用制度应该被进行整合和完善。2.国内研究现状学者孙飞、胡静在文章当中指出应该明确短视频传

5、播的著作权侵权的相关要求。对于直接侵权行为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间接侵权行为则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短视频的发布平台应该受到避风港规则的保护,不承担用户上传视频的预先审查以及事后监管的义务,可是在特殊的情境之下,应该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从立先在文章当中指出短视频平台具备着传播行为,这一种行为可以判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哪种侵权责任的依据,一旦平台是提供内容加服务的平台就需要承担审查的义务。学者李晨在文章当中指出短视频著作权的困境是在于技术层面的内容,应该参考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侵权概率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应该呈正相关的关系。一、短视频的相关概述(一)短视频的内涵

6、短视频产业的发展十分迅猛,行业和专家学者目前都没有对短视频采取统一的概念界定,艾瑞咨询将短视频的内涵界定为具备一定的社交性,并且制作门槛较低,观看时间较短,拍摄场景十分便利的特征,其能够满足素质时代之下大众的消费体验。易观智库则指出短视频是立足于互联网而形成的,由用户个体亦或是专业的团队拍摄制作上传至网络平台以供受众观看,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用户的需求的一种媒介。(二)短视频的分类因为短视频的时间较短,制作方式较为简单,传播速度极快等特点,而形成出很多的类型。由于现代信息技术持续不断的优化和完善,短视频在发展当中也呈现着不同的类型。在现阶段,依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短视频进行一定程度的划分,以内容

7、可以划分为原创型和非原创型;根据其展现的形式划分可以分为剪辑型、纪录片型、记录分享型;根据创作主体可以,分为UGC也就是普通用户上传视频、PGC也就是有专业团队设计并拍摄上传的作品、PUGC也就是和短视频平台合作的专业创作人上传的作品、MCN就是通过投入资金而形成短视频博主培养,账号营销,从而达成经济利益。(三)短视频的特征和传统的视频进行比较,短视频具备着传播性较快,受众群体较大的特点,所呈现的内容和粉丝互动的强度也有所增加,并且也具备着较强的社交性,通过视频平台能够达成即时互动,分享以及传播。除此之外,短视频的盈利型也和传统长视频也有所不同,短视频盈利主要是通过软广告的植入,传播以及观看获

8、取流量,观看次数较多,流量则会噌加,广告收入也会有所增多。(四)短视频的认定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了界定,对作品的类型以及保护范围也进行了说明。对于叙事类型的短视频来讲,从其内容上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这一种类型的短视频是对于时事进行记录,视频当中的语言也并非是特有的解说,在这当中没有任何作者的思想所以没有独创性,也并不是作品。而对于技能型的短视频以及幽默类型的短视频来讲,二者有着作者的思想情感的创新性。可是,二者也具备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两者从内容还是表现方式上都能够显示其特有的独创性,能够吸引受众的观看,所以这一种视频是作品的保护范畴之内。而对于剪辑拼凑型的短视频以及改编型的短视频,这一种视频

9、是对原有视频的再创作,剪辑拼凑型的视频是由于个人的喜好对作品进行编排,通过自身的思维将视频片段拼接成完整的故事,在这当中彰显出作者的编排构思但是只选择某一部作品的片段剪辑而成的短视频,则不属于保护的范畴之内。而改编型的短视频则不同,除了剪辑作品之外,还会对作品迸行解说,通过特有的解说风格从而形成改编型的短视频。二、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定现状(一)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定位大多数情况之下,认定短视频作者著作权侵权通常从考虑行为是否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也就是包含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四个方面的内容,并且还要考量到是否存在著作权法第47,48条当中的规定。(二)短视频著作权的归属对于

10、短视频来讲,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则是主体形式归属,第二个部分则是权力。短视频的主体形式一般情况下和既定著作权法对应的规则并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实际创作和视频的传播当中,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都能够成为创作的主体,网络短视频权利归属通常是这部作品著作权权利所有情况存在直接联系,通常依照视频创作,传播以及有关的权利进行评定。()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短视频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侵权人给短视频制作人带来了一定的损害,这不仅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经济利益的损害。首先,这种侵权的客体是具有著作权的短视频,不构成作品的短视频不是著作

11、权保护的内容,因此不是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的内容。其次,这种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必须在侵权抗辩之外,即不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律授权。最后,这种侵权行为必须是客观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即这种行为是真实的。对于被侵权对象来说,短视频客观上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使得侵权短视频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变化。2.视频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主体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网络用户,第二种则是网络服务平台。网络用户的侵权的行为通常是展现在未经他人同意转载、恶搞等行为。这一种侵权行为形式在短视频出现前期就已经发生,是一种很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于这一种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在追究其责任时

12、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在侵权责任当中有着较大的考虑因素。这一项原则的适用能够对行为人起到警示的作用,从而提升普通用户著作权的认知和维权的认知,从而构建平等良好的网络氛围。短视频网络服务平台在视频的传播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视频网络服务平台在主动亦或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侵权行为,其后果十分严重,并且也无法掌控。所以笔者认为,短视频服务平台在视频规则原则当中的适用规则原则,相当于普通用户来说要更加的严谨和严厉。首先,由于网络环境具备着一定的复杂性,网络用户的数量极多,数据也十分庞大,在这种背景之下,极容易形成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寻找不到侵权人,证据的收集也十分困难。其

13、次,这一项原则实际是对著作权人保护的倾斜,只要能够认定侵权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并且二者之间也具备着法律的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的形成。这样有助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获得保障,从而激发其创作的热情,促进产业的发展。(四)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现阶段我国短视频侵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的责任。例如,侵权视频的制作发布者对侵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在少数的状况之下,侵权人还应该承担行政亦或是刑事的责任。因为短视频的行业经济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粉丝,其侵权的诱因是未经他人的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而制造复制品,所以短视频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14、其主要对象是对大型短视频发布平台亦或是制作的机构,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较少。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规制的困境(一)短视频可版权性界定难1.属于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的成果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当中对作品限定为九种类型,在第九项规定当中指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揩这一项规定作为补充性条款,然后在修订和完善法案的过程当中,揩九种类型的作品更改为十六种,而且将作品界定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在修改后的作品类型能够满足实践的需求,可是有关于短视频作品的适用哪一种类别的作品,并没有精确化的说明。在现阶段,短视频的时间极短,所以很多人指出,短视频的作品只是生

15、活当中的实际记录,并不属于文学艺术的范畴之内,所以不可以称其为作品,并且认为在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作品应该是具备一定内涵以及创作高度的文学作品,可以激发他人创作热情的作品,可是短视频属于品位较低,无法激励优秀作品的创作。2.具备可复制性自媒体网络时代的背景之下,每一个人都可以使用手机对视频进行录制和保存,也可以对视频进行复制和分享,很多短视频平台也会在软件当中提供分享的设置,使其他受众可以达成互动的视频信息,也是由于短视频可复制性的便捷化导致了侵权产品的增多,混剪产品的增加,这也使得侵权行为变得简便化。(二)主要侵权纠纷认定标准模糊1 .合理使用的认定问题合理使用的认定问题主要是存在于混剪类型的

16、短视频侵权当中,现如今网络平台当中的混剪视频大多数都是利用一部或者多部影视作品的片段进行剪辑从而形成了一段新的短视频,并且剪辑后的视频时间长度要少于原视频作品的长度。即便这一种视频的时间较短,可是时间的长短并不是侵权案件当中处理的主要内容,这一种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性。2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问题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问题主要是存在于雷同类的短视频侵权当中。针对于这种作品的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将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方式使用在了司法实践当中,可是不同案例使用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接触这一要件主要是需要被侵权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及侵权人是否接触过这样的作品,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上并非一致。所以在对雷同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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