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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开审判制度目录摘要1前言1第一章公开审判制度相关概述21.1 对公开审判制度的理解21.2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21.3 公开审判制度的价值3第二章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问题分析52.1 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52.2 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7第三章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93.1 健全公开宣告裁定93.2 对不公开案件的部分审判公开的具体建议103.3 加强社会基础设施建设H3.4 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公民的法律素养12第四章结论13参考文献13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很早就已被确立,但在落实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对当事人和媒体的公开上得到了一定的明确,但是在实务过程中还是存在透
2、明度不足的现象,且对于公众与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司法效率也有一定的影响。司法的不公正,会使公众对法律失去信心,法律也就等于形同虚设了。因此,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完善,使公开审判实现“以公开促公正”的目标。笔者在借鉴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思考和研究,对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的实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与基本功能相结合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提出一些实行的建议。关键词:公开审判制度、公正、民事诉讼刖S公开审判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很早就已被确立,随着公开审判的内涵不断丰富,逐步从最初的秘密审判发展到了现在的对公众与
3、媒体公开,且通过公开审判制度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得到了明确,但是在落实方面仍存在着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透明度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众与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司法效率。司法的不公正,会使公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如果公众一旦对法律失去信心,那么法律也就等于形同虚设。而公开审判制度是保障当事人权利和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公众与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和寥现司法公正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对自我产生约束力,从而防止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笔者在借鉴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思考和研究,对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的实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4、与基本功能相结合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提出一些实行的建议。第一章公开审判制度相关概述1.1 对公开审判制度的理解所谓的审判公开主要是作用在案件审理方面的一种审理方式。它是指在案件审理时尽量做到向人民公开,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实行,那么在最后宣判时也必须对外进行公开。并且对于审判结果也应该进行公开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审判公开制度现在很多国家都有提到,而身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强国之一的中国更是有着明确的律法规定,这是一项重要的、必招成为主流的案件审理方式。审判公开的实行有以卜几大优势:可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开,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事件发生;可以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
5、审判公开制度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但是对于司法机构来说这一政策如果实施是一项极大的挑战任务。该制度的主要困难体现在法律和社会两方面。只有将这些问题加以解决才有可能做到真正的审判公开。1.2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1.2.1 公开审判制度包括审理和判决的公开,即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公开审判是指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应当知道的事实,而公开量刑要求司法裁判内容的公开。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开宣判并不等同于公开审判。通过对公开审判制度构成的一般规定,它是一种对当事人和公众,与公众对量刑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数量,这是一个公开的审判公开宣判有法律地位更高,换句话说,公开审判的核心
6、内容法官的决策过程是开放的。1.2.2 公开审判制度并不仅是指法庭审判的公开,必须是审判全过程的公开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不仅在审判活动中占主导地位,而且在法庭之外进行活动,包括证据调查等。在理想的对抗审判模式中,公开审判相当于法院审判的公开性,因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始终保持不干预的态度,在审判前不知情。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冲突的复杂化,英美法系已经突破了这一制度的理想形式。在开庭之前,法官还需要考虑案件的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因此,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司法活动都不完全局限于法院,法官在审判前和审判后都需要一系列的活动。从这一点看,不仅是法院审判公开,而且整个审判过程,包括审
7、前和庭后活动,都应该是公开的。1.3 公开审判制度的价值1.3.1 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人权保障第一,公开审判使得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审判过程。通过审判的公开,当事人更加充分参与审判,提出证据、进行辩论,通过当庭的辩论来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并通过自己的亲身参与体现到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第二,公开审判通过对庭审的公开,让民众来监督司法,防止了司法的腐败,保障了当事人的人权。公开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结果,让民众有了“看得见”的方式监督审判权力的行使,在这种状态下,法官不敢腐败,进而公正裁判,防止了外界的干扰,使得案件的过程符合法律的规定、裁判结果更加公正,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1.3.2 公开审判制度有利
8、于审判公正第一,审判公开更加有利于保证了当事人双方共同参与到诉讼程序当中。通过让最了解案情的当事人参与审判,诉讼双方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主张、事实、证据,进行辩论。这些可以让法官从多方面接触各种证据,平等的对抗让他们更加接近案件的事实真相,为公正、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创造了条件。第二,公开审判向当事人和其他民众公开审判的过程,给民众提供了一个,透明”的途径来了解和审查国家司法权力是否正当行使,有效地防止了司法腐败。第三,公开审判通过对审判的“透明化”,可以保障裁判的公正。在审判当中,法官常常遇见各种非法的干涉、压力,比如上级领导的指示、亲朋好友的劝说等,这种情况下法官就有可能背离法律和事实,无法
9、独立审判。而审判公开却可以“推进司法独立的进程,排除各种干涉”I为法官的独立审判提高了一种社会公众式的监督的保障,保障了法官的独立裁判,保障了法官的公正裁判。第四,公开审判通过审判结果的公开性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通过法官的判决,即法官的理由,让法官找到案件的证据,逻辑思路、法律适用等都暴露在民众面前,有了民众的监督和挑剔,法官自然会认真和公正的判案,不敢拘私枉法,这样就能够保障实体结果的更加公正。1.3.3 公开审判有利于保障程序正义1姜群、刘东升:”论审判公开”,辽东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第41页。第一,保障了被告人充分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审判。审判公开下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证据,证
10、明自己的主张,并针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反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公平对抗。第二,公开审判保障庭审的中心地位,实现了审判程序的自治性。公开审判要求法院集中执行,以法院审理为条件,根据要求,不经审判,法官不能形成案件的先验结论。法院试图执行言词和直接审判的原则,而没有直接调查和口头辩论的证据和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对法官的判决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法官的判决是基于庭审过程,形成了“审判程序对实体的形成和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可以实现自治。”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1.3.4公开审判有利于民众的
11、服判笔者认为判决让民众接受的标准就是判决能够符合民众的一致意见,其检验标准就是看民众对判决有无挑剔,而公开审判的价值就是通过对审判的公开,让民众直接或间接参与审判,用民众的理性来影响法官的理性,保证了判决结果符合民众共识,让民众接受。1.3.4.1 判决结果让民众接受的标准民众在评议审判结果时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民众的知识水平、职业等状态不一致,但对事物的认识必然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如果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符合社会的公平、公正标准,符合社会的基本理性,那么民众从他们的最基本的道德良知和认识出发,根据常识、常情、常理是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形成社会的基本理性。符合民众一致意见的判决才能被民众接受。在
12、法治社会中,司法被视为解决社会问题最终、最彻底的方式,“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要求判决必须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共识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可,并进而选择司法渠道解决社会问题。案件的当事人的意见没有其它社会民众的意见有说服力。因为当事人即使因正当原因败诉,其也有可能因为感情因素无法接受败诉事实,其评价时往往带有偏激。然而,其他民众是案外人,与案件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其形成的共识能代表社会大众的普遍看法。审判结果唯有在符合社会大众普遍看法的标准时,审判结果才会被社会接受,也就是说法官的理性唯有和社会民众的基本理性相统一的时候,判决才是正当的,案件才会被民众所接受。1.3.4.2 公开审判层面下的民众服判公开审判
13、使司法理性与社会理性统一,保证了判决的合法性。公开审判保障公众参与。通过对程序和实体结果的披露,人们从程序性和实质性两个方面对司法判决作出判断,并根据其合理性判断判决是否公正。首先,公开审判使公诉机关、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法官公开的事实判断程序,公众可以查询和监督,更有利于判决的公正性。第二,公开审判法院向公众公开的司法活动,一方面可以防止法官不遵守正当程序,另一方面是允许人们处理这些程序是公平的,反过来又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公开审判保证了审判结果被公众接受。无论是对审判程序的公开,还是对审判结果的公开,都使审判透明,以公开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审判。在开放的状态下,在人民的监督下,结合公众的审
14、判结果和审判程序,我们可以相信正义必须是公平的,人民也是服判的。在公开审判制度下,人民的共识也影响审判,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第二章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问题分析2.1 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开审判制度执行情况还是很不平衡、不到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英、美及法、德的公开审判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2.1.1 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在实践中,在法院办公室的一些情况,甚至在看守所找到的审判室,这些地方还是因为空间太小,观众无法进入,或是由于某种特殊的规定,一般市民不能进入公开审理,这里实际上成了一句空话。”3同时,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案件的公开审判的规定应当由被告的名义宣布开庭,在三天前公布,
15、但没有具体形式的公共监管,不向公众开放的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实践,很多法院根本就不公布或者临近开庭时才公布,或者三日前虽然发出布告,但又突然改变,其实质都是回避了审判的社会监督,使得公开审判流于形式。2.1.2 审与判脱节,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庭审中心主义无法实现公开审判的关键是审判的公开性。证明、质证、认证等诉讼活动在公开法庭3杨浙京、程新生:”论审判公开原则”,人民司法,1999年第4期,第35页。上完成,法院在法庭上作出判决。在立法方面,虽然新的试验方法已被实施在中国,证据制度、质证和认证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先判后审”依然存在。辩护律师的初次听证和侦查权有限,证人和鉴定人在法庭
16、上没有形成书面和间接审判原则,致使法院提供证据,交叉询问的效果较差。同时,由于缺乏信心,法官不敢在法庭上进行鉴定和判断,有时在法庭上进行认证,但不明确具体原因,对鉴定或说理不明确,随意性大。因为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法官不独立,加上法官害怕承担司法责任,有相当多的案件需要经过庭长、院长审批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级法官请示上级法院给出处理意见,法官问行政首长给的意见是不奇怪的。公开审判完全流于形式,造成“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审判分离”的状态。2.1.3 审判程序不够公开并且违法现象严重影响判决结果的权威性司法权威是必要的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和司法权威的前提是司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只会让人真的相信法官是独立、公正,才能真正权威的司法鉴定。相反,违反程序的各种程序都会使人们怀疑司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