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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一、将本办法中“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理由:政府机构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职能调整。二、将第二章第四条中“能够提供同期暂住等证明”改为“能够提供同期居住等证明”。理由:因为根据2015年2月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文件精神,我国已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三、将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中“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证”改为“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理由:政府机构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职能调整。四、将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中“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修改为“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理由:政府机构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职能调整。五、将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将承租家庭变化信息录入本市、县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改为“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二理由:住建部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并要求各地强化使用。六、删除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理由:因为当前我省公租房使用率已经达到98%以上,但公租房保障范围却不断扩大,公租房房源不充足。且目前各地均已出台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房源不够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