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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诉状反诉人:江西XX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大道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o法定代表人:XX被反诉人:江西XX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o法定代表人:XX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江西XX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延误施工工期给反诉人所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施工工程质量修复费用等损失(暂计IOoO万元,最终以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0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承包施工反诉人的厂区建设工程,被
2、反诉人包工包料、包机具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资料、包验收、包税金进行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3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及国家规范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工程总价暂定5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反诉人为了确保工程顺利竣工投产,及时向被反诉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但被反诉人却未能在合同工期内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致使反诉人无法按时投产,造成了反诉人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反诉人只得在2016年7月暂时开
3、工投产。但被反诉人反而以此为由主张权利,明显缺乏正当性,也并不能否认其施工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客观事实。为了确认被反诉人施工工程的质量问题,反诉人于2017年通过授权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同年9月18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赣求司(2017)建鉴字第0708号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江西XX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项目1#厂房、2#厂房、综合厂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XB50300-2013要求(具体见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因被反诉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系反诉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
4、据,为此,在本案诉讼期间,反诉人再次申请法院对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根据广州XX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出具的房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详见XX鉴字【2021】GZ2601-1(X)、XX鉴字2021GZ2601-2(X)、XX鉴字2021GZ2601-3(X),被反诉人承包施工的XX公司的1#厂房、2#厂房、综合厂房工程均存在房屋主体结构部分检测工程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存在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另,因被反诉人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致使反诉人无法正常竣工验收,更不能按期投产使用,现反诉人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反诉人赔偿因工期延误给反诉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工程质量修复费用(暂定人民币IoOO万元,具体数额以法定机构的鉴定数额为准)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反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南昌县人民法院反诉人:江西XX智能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