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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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国家级:1 .进出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2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3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设区的市级:4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5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林;、的、林门家局级区级级部国草省设市县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

2、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国家级:1 .国

3、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内资源采集、采伐审批省级:2 .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外资源采集、采伐审批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

4、者采伐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集或者采伐批准文件外,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交采集或者采伐林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种质资源申请表及申请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包括采集或者采伐的理由、用途、方案等;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

5、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查。3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草种质资源审批国家林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境外引签种质资源的,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

6、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4及让品品因转新或基人物权批转国植请审草外草申权林向林种种1 .开展林草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2 .向外国人转让林草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国家林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40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费分工共同负费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第九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

7、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5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和隔离试种审批国家级:1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2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省级:3 .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林;林门物机家局级的植疫国草省草1检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

8、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43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6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级:1 .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2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9、)3.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4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5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的、林门物机级区级级部植疫省设市县草检构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

10、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

11、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第十一条: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施关实机设定依据7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国家林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42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8i楸和型的批国家级:1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国家级权限)2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

12、批省级:3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4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5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设区的市级:6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7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8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9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家局纵区练级歆国草省设市县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13、手续。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

14、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15、审核。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9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国家级:1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核省级:2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3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省级权限)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设区的市级:5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6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7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县级权限)8.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林;、的、林门家局然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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