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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行为准则一、工程行为基本要求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4、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5、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
3、患承担相应责任。9、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二、工程质量行为要求一、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
4、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二、勘察、设计单位。1、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2、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3、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三、施工单位。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8、由建
5、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17、按规定处置不合格
6、试验报告。四、监理单位。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2、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13、对分项、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五、检测单位。1、不得转包
7、检测业务。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