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3.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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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及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20m2、经营规模小、设施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小餐饮经营场所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应当小于6m2。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包括库房和专间的面积,需要设置专间的,面积不小于4m2o小餐

2、饮包括城乡自办宴席承办者。第四条城乡自办宴席,是指城乡地区家庭、其他组织或者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城乡自办宴席举办者自行采购食品原料,委托他人帮厨并给付报酬的,不属于城乡自办宴席的范畴。城乡自办宴席承办者,是指应城乡自办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包工包料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办城乡自办宴席经营活动的,应当参照小餐饮相关规定开展许可和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小餐饮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按照划定的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等规定,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

3、者。包括早餐车(亭)摊贩和流动食品销售摊贩。早餐车(亭)摊贩,是指按照政府相关部门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等规定从事早餐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流动食品销售摊贩,是指农村集市中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流动食品经营者。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划定限定区域、其他限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参照早餐车(亭)摊贩相关规定开展备案和监督管理;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餐饮许可条件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小餐饮许可相关管理规定开展许可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小餐饮、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小餐饮、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食品安全要

4、求,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无毒、无害。早餐车(亭)摊贩应当在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划定的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内从事早餐经营活动。第八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小餐饮许可和监督管理、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管理。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许可和监督管理、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管理。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九条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取得小餐饮许可证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小餐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设备设施条件,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小餐饮经营方式分为不含入网餐饮服务、含入网餐饮服务、城乡自办宴席承办。

5、经营方式不可复选。小餐饮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制售、冷食类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简单非即食食品制售、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项目不可以单独选取。取得小餐饮许可的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无需另行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第十条申请小餐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二)经营场所不得兼用个人居住,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

6、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等场所和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环境整洁,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依法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小餐饮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小餐饮许可,填写小餐饮许可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四)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经营地址门面正面、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的照片。身份证、营业执照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

7、件。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三条申请人指定或者委托他人提出新办、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申请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四条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小餐饮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饮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属于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

8、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现场核查;(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合规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七)申请受理后至作出小餐饮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

9、理;(八)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小餐饮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核查;中止期限超过10个工作日的,核查人员应当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并在现场核查记录上注明原因后存档。中止时间不计入现场核查时间;(九)准予小餐饮许可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当日向申请人出具小餐饮许可证;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日出具小餐饮许可证的,经由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小餐饮许可证。第十五条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小餐饮许可申请材料,包括

10、对申请材料的书式审查和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三)项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十二)项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实施。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小餐饮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提交许可机关存档,一份交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核查人员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对小餐饮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包括门面正面、食品处理区布局、设备设施、专间及专用

11、操作区、物品储存区域等各拍摄1张。核查人员应当将现场核查表与现场拍摄照片录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依申请人申请再次启动现场核查程序,现场核查时间重新计算。现场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当签署合格意见;申请人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当签署不合格意见。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指派任务的负责人决定。城乡自办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一般在举办前5个工作日,

12、将宴席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向城乡自办宴席举办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填写天津市城乡自办宴席报告单。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提交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城乡自办宴席举办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通报后,及时通知宴席承办者填写天津市城乡自办宴席承办单,并对报告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六条小餐饮许可证有效期3年。小餐饮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项目、许可部门、许可日期、有效期限。第十七条小餐饮申请变更许可的,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经营方式,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

13、作日内向原发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小餐饮许可。小餐饮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小餐饮许可。申请变更小餐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小餐饮变更申请表;(二)小餐饮许可证原件;(三)与变更小餐饮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小餐饮申请许可延续的,应当在小餐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小餐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许可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按照未许可处理。第十九条申请延续小餐饮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小餐饮许可延续表;(二)原小餐饮许可证。小餐饮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遗失

14、声明。第二十条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小餐饮变更或者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现场布局发生变化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小餐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新的小餐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小餐饮许可证遗失、污损的,应当向原发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小餐饮许可证补证表;(二)小

15、餐饮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遗失声明;小餐饮许可证污损的,应当提交污损的小餐饮许可证原件。第二十二条因遗失、污损补发的小餐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许可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二十三条小餐饮申请注销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小餐饮许可注销申请书;(二)小餐饮许可证原件;(三)与注销小餐饮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小餐饮许可注销手续:(一)小餐饮经营者提出注销许可申请的;(二)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且未办理注销许可手续的;(三)小餐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的;(四)小餐饮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许可证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餐饮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小餐饮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多个农村集市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流动食品销售摊贩,可以选择在任一农村集市所在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经营方式分为早餐车(亭)经营和流动食品销售。早餐车(亭)摊贩经营项目为早餐经营;流动食品销售摊贩经营项目为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第二十七条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应当填写食品摊贩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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