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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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防范采购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XX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是指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主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数字产品、专利、家具、图书、教材、药品、交通工具、房屋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

2、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采购项目兼有货物、工程或服务两种以上的采购对象,难以确定其归属的,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其归属。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应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并做好执行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第二章采购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采购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第六条采

3、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全面指导与监督;(二)审议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三)审议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四)审议学校重大、复杂项目的采购方案;(五)审议学校特殊情况下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六)协调处理学校采购工作中的争议问题;(七)其他。第七条学校采购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地方、学校与采购工作相关的政策、规定;(二)拟订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三)审核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指导采购计划执行;(四)受理采购申请,审核、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五)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以及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采购;(六)审核学校货物

4、、服务采购合同;(七)监管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组织、参与重大、复杂项目的验收;(八)负责学校采购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九)其他。第八条采购需求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部门采购工作内控制度;(二)拟订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三)制定采购需求方案;与采购工作;(五)组织实施由部门负责的自行采购项目;(六)负责签订、履行采购合同,组织采购验收;(七)做好采购文件归档工作;(八)根据学校安排配合做好相关采购工作。采购需求部门、经费管理部门、具体使用(管理)部门等不一致的,由采购需求部门牵头负责采购工作,其余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采购需求部门应明确采购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实施相关采购工作

5、。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与限额标准第九条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与自行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第十条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A类、B类、F类经费)采购上海市政府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将列入上海市政府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包括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进行的采购,以及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分散采购,是指学校将上海市政府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第十一条自行采购,是指采购预算金额在上海市政府规定

6、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但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学校根据内控制度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第十二条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分散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上海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第十三条对于委托采购的项目,学校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四章采购方式与适用范围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招标;(二)竞争性谈判;(三)竞争性磋商;(四)单一来源;(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十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7、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按照XXXX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或者非因采购

8、人拖延导致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四)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七条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

9、)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十八条单一来源,是指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者

10、服务。采购需求部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上海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学校官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采购单位、拟采购内容、拟采购供应商、单一来源理由、公示期限、异议反映途径等。第十九条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11、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二十条自行采购采用以下采购方式:(一)比照分散采购;(二)比选;(三)校内单一来源;(四)直接购买。第二十一条比照分散采购,是指学校自行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但在学校比选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比照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组织实施的采购方式。比照分散采购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自行采购限额标准每两年发布一次,由资产管理部门拟订方案,提交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第二十二条比选,是指向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邀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按照实质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次采购预算金

12、额5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学校比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采用比选方式采购。比选采购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校内单一来源,是指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单一来源适用情形的,与唯一供应商谈判并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校内单一来源参照上述第十八条的规定,并在学校官网公示。校内单一来源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直接购买,是指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购买的采购方式。直接购买的内控制度,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制定并严格实施。第五章采购供应商管理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3、:(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采购需求部门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七条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如年度采购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建立比选供应商库。比选供应商库入库单位不少于3家。第二十八条供应商库(涉密除外)建成后应

14、当及时在校内公开,采购需求部门应当优先从学校供应商库中采购。学校供应商库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可以在供应商库外实施采购。第六章采购申请与审批第二十九条申请实施采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采购计划已获批准,其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应获得上海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编号,比照分散采购应获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编号,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报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房屋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应当报后勤管理部门审批同意,需要报建的工程项目应由建设管理部门按规定完成报建,采购进口设备的应当由采购需求部门完成进口论证,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完成相关公示;(二)采购项目预算已落实到位;(三)采购项目实施的负责人

15、、经费管理部门、采购完成后的使用管理部门已明确;(四)采购项目所必需的场地、管理人员及相关配套支持等已落实。第三十条采购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申请时应确定采购需求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第三十一条属于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除采用比照分散采购实施的外,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并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发起采购合同签报。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以及采用比照分散采购实施的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其中,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经财务、审计部门共同审核后,由纪检监察机构备案,报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采购项目属于信息化建设、零星修缮工程的,申请采购时应分别报信息化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会签。第三十二条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上按规定实施采购。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平台账号和密钥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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