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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发挥好资助育人在五育并举中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XX)16号)、XX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X教(20XX)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XXXX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
2、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
3、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六条各学院应成立认定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一般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七条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当年度参加贫困生认定的学生原则上不参加。评议小组成员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和及时报备,实现对其评议结果可追诉效果。认定评议小
4、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
5、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标准(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特困供养或者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可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除此之外,需重点关注以下类别: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2 .单亲或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3 .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4 .学生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负债严重的学生;5 .家庭遭
6、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财产严重损失的学生;6 .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各学院确定。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年级(班级)评议、学院认定及公示、学校审核、建档备案等环节,具体如下:(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资助政策简介、校园网信息发布、主题班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含录取新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二)学生申请。学生如实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三)年级(班级)评议。各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
7、照认定标准,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四)学院认定及公示。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认定结果。审核结果应在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应及时撤销公不信息。(五)学校审核。学生处对学院的认定结果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六)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智慧资助系统贫困生数据库。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学生获得资助的重要依据,学
8、校每学期通过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各学院应把动态调整的结果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应及时回应并将处理结果报学生处备案。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三条学校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受助学生个人隐私。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第十五条相关单位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于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视情况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六条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人,通过多种方式关心、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时把握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确保精准资助工作扎实开展。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