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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江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杜绝财政资金低效浪费,防止任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进行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决(结)算审计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专项资金、县级财政安排的
2、预算资金、国有企业融资资金、转借贷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各类债券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超过2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建设,不得未批先建、任意超计划投资;(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上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边概算;(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四)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审查、备案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工程行为;(五)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
3、任制、廉政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第四条县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和对业主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的结果进行抽取复审,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及使用绩效评价、审核和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县财政不予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审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查的,县财政不再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时,对拦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
4、目年度审计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审计部门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对实施的每个项目必须成立项目建设工作组,并明确有一定经验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第六条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计部门因专业人员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因素,可将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预算)评审、决算审计、复核复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委托或聘用的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解决。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控制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可研阶段,建设项目提出部门应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5、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笫八条需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及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时,必须进行限额设计,不得缺项、漏项设计,不得有意压低估算、概算或擅自超标准设计。编制设计方案及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结合项目实际,确定主要材料价格,作为项目概算编制的依据。第九条列入县级及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县发改部门在下达投资计划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绩效目标设定进行会审,出具会审意见并批复。设计概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并将设计概算
6、批复抄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第十条原则上不对已批复投资概算进行调整,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省重大政策调整、主要建材和设备的价格变动超过10虬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施工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确需调整的项目按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执行。需要调整概(预)算的项目未经审批的,不予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凡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予纳入概(预)算调整范围。县发改部门应当对投资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第三章项目拦标控制价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原则上不能超投资计划规模设计,并与设计单位签订限额设计条款。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施工预算,应当在
7、拦标价确定或合同签订前将施工预算送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评审结论作为拦标控制价或发包合同控制价。项目施工预算未经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财政不予拨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招标文件,施工预算编制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要计算准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和工作内容要完整清楚,在招标文件中需载明下列内容:(一)保留20%30%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算或者决算审计后支付;(二)依据审计结果或复核复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三)工程结算审减率
8、超过送审价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为防止不平衡报价的问题,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重要单项工程综合单价或主材单价。必要时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清标后再签订施工合同。第四章合同签订及执行管理第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监理和施工等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约定双方各自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额外支出或投资损失的经济责任追究条款,并明确责任认定标准、赔偿金额及计算方法等。(一)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中,应约定由于地质勘察不到
9、位、设计缺项及工程量计算有较大失误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的经济责任追究条款。(二)监理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中,应约定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约定由于监理履职不到位的经济赔偿条款。(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风险费用的计算办法等重要内容,并应约定经审计核查依法核减不合理的工程价款退还等相关条款。第五章工程现场签证及变更的管理第十七条本细则所称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现场监理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对工程隐蔽记
10、录、变更记录、工程量记录、设备验货记录、价格记录等书面证明进行现场签字认可的活动。第十八条工程现场签证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的原则。签字人员必须是单位委派,且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所签署的记录必须真实,记录表达规范、清楚,签证必须及时,严禁事后补签。第十九条已经明确指定的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现场监理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建设单位更换现场代表应当书面通知参建单位并阐明原因;施工、监理单位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申请,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第二十条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参加签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完成,签证
11、涉及其他参建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提前通知其派员参加。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不得通过场签证增加工程造价。实际施工中因特殊情况部分工程确需变更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变更签证申请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计算单价、工程价款等内容。变更工程内容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变更造成增加的工程价款在10万元以内的,须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现场代表、业主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再交由设计单位形成变更设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行业分管领导或委派其它人员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签证,并通知县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参加确认。逾期补签的
12、无效。第六章工程竣工结(决)算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单项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监理单位,未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复核,发生变更、调整的,对主要变更、调整的情况和原因等作出说明,并签署审核意见。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整理好项目竣工结算档案;国家未有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整理好项目竣工结算档案,并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四条建设单
13、位要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收集工作,施工单位报送结算资料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后进行结算,需要复核复审的,以复核复审结果进行结算。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完成结算审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第七章建设资金拨付管理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比例支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审查工程进度和质量,根据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的意见申请拨款时应提供项目合同、计量清单、资金拨付审批表等相关拨款资料,并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
14、合法性负责并签署审核意见。第二十八条项目工程完工未结算审计之前,工程进度款累计拨付一般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价款的70%,对设施设备采购款占工程总价款30%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累计拨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价款的80%。第二十九条对下列情况县财政部门可不予拨款:(一)申请拨款资料不全,无法审核的;(二)未履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程序或未经批准超概算、超预算、超合同价支付工程款的;(三)擅自改变项目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四)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五)工程管理混乱、玩忽职守,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建设单位审核不严或提供虚假资料申
15、请拨款的。(七)其它不符合情形的。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提高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质量,提升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绩效目标对预算编制的支撑作用,实现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县财政负责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及时组织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规定的业主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因玩忽职守、现场管理不到位、签署不实工程联系单(工程增量单)、施工验收走过程造成虚假报量、资金损失等行为的,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16、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审核、招标代理机构等参建单位,除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外,还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其不良行为记录将移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参建单位,可视其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作下列处理:(一)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预算(或拦标控制价),原编制的总造价超过财政或审计审定价20%以上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印江县域内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资格;超过财政审定价5%以上至20%以下的,第一次给予提醒,第二次给予警告并通报,第三次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