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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党委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神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工作,履行党委职责,更好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集团公司党组工作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各直属党委及其下属的各级党委。第三条各级党委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证党委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
2、组织和政治保证。第四条建立党委会议制度,行使委员会职责。第五条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不动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政治规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第二章党委的设置第六条党委设置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单位设立党委。一般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基层党委;党员不足100人的,如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基层党委。第七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
3、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新组建的基层党委,党委委员候选人可由上级党委提出,或由本单位党组织推荐。候选人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后,履行组织程序。第八条党委每届任期5年,届满按期换届。新成立的党组织自上级党委批复其成立党组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第九条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按照工作分工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委员分工可单项任职也可多项兼职。党委委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担任,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党委委员担任。委员会人数通常情况下为单数,党委委员
4、一般设5至7人,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人数较多的基层单位党委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第十条党委委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党委委员按照企业领导班子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党委领导班子由上级党委选拔、任用、管理和考核。第十一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出现缺额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补选,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复。不担任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职务的不能直接被任命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第三章党委的职责第十二条各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5、,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其具体职责是:(一)规划本单位党的建设,领导下级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二)制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具体工作内容、落实措施。(三)指导基层党组织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负责党员管理教育,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以及全体员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四)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定期了解党员和员工群众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员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问题。指导基层所属党组织结合中心任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五)领导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实行政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
6、部的监督。(六)负责党的统战工作。落实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女工委员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八)负责本单位的宣传、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九)负责本单位所属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任免、考核、培训,负责组织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审批组织关系隶属本单位的预备党员,审批预备党员的转正。(十)参与企业“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十一)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按照“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的要求,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
7、、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干事创业的先锋模范作用。(一)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中,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始终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和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二)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深化拓展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主要内容的“四好”班子创建活动。(三)加强各级党组织建设,继续深入开展争创政治引领力强、推动发展力强、改革创新力强、凝聚保障力强的“四强”党组织活动。(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继续深入开展争做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
8、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的“四优”共产党员活动。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专职党委副书记承担抓党建直接责任,其他党委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统筹、指导、协调作用。上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直属党委工作的指导,支持直属党委履行职责。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第四章领导班子建设第十五条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政治建设、思想政治、组织建设,以理论建设为根本、能力建设为重点、作风建
9、设为基础、纪律建设为保证,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努力将领导班子培养成为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领导集体。第十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落实董事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人用人权相结合,按照制定标准、规范流程、完善制度、集体决定的要求,确保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保证人选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廉洁不出问题。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企业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委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五章党委工作运行机制第十七条建立健全
10、党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基层党委每年至少向上级党组织作一次全面工作报告;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上级党组织专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第十八条党委要建立议事规则,并按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党内事务。党委议事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要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十九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二十条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要根据需要充分征求下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日常要做好党务
11、公开工作。第二十一条党委所作出的决定应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正式书面文件。第二十二条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要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委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要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要合党委决定精神。第六章党组织工作机构第二十三条按照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置党组织内部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企业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的,要设立党群工作部;企业规模小、员工人数较少的,可将党群工作部与综合部门合署办
12、公。第二十四条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预算,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第七章基本制度第二十五条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党章及中央有关规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按期换届选举。认真实施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第二十六条党委议事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范党委会议决策规则与程序,充分发挥每位党委成员参政议事的作用,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第二十七条会议制度。各级党委都要制定党委的议事规则。党委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
13、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会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可邀请非党委成员的班子成员列席。(二)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由副书记、委员提出建议,经书记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党委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召开1至2天前告知参会人员。(三)会议原则。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倾听不同意见,对重大问题经充分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各项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决议未改变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四)非特别情况下的党委会议应当党委委员全部到会。党委委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在会前请假,同时党
14、委会议记录要对委员不能到会的原因做好备注和说明,但不能参会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半数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有效。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出席,会议有效。(五)党委会议议题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六)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委会议表决方式主要有: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等,具体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各党委应在党委议事规则中分类明确。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要逐项进行表决。(七
15、)党委会议要有完备、完整、如实的会议记录,对专题事项的特别意见的记录,应在会后得到意见人的签字确认。会议记录本应由党委秘书保管,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八)党委会议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受托主持会议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签发。(九)未经党委同意,党委会议内容不得外传。第二十八条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各级党委都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集中学习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做好学前准备,确定学习主题和主题发言人,交流学习体会。各级党委都要以中心组的形式坚持每月一次开展学习,保证每年集中学习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党委成员每年撰写1至2篇调研报告。建立学习考勤、集体研讨、
16、学习交流、学习档案、学习通报等制度。中心组每年1月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一年度学习情况和本年度学习计划。第二十九条政工例会制度。政工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研究工作,交流情况、沟通信息、推进落实。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对基层党委的工作进行部署、协调和点评。第三十条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认真执行学习研讨、征求意见、交心谈心、撰写发言提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等程序,确保生活会质量。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全程指导参加下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情况要报上级党组织。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党委应及时召专题民主生活会。落实上级同下级谈话制度,上级党委负责人每年要同下级党组织负责人谈话至少一次。(一)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