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铁党[2015]79号《北京铁路局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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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北京铁路局委员会文件京铁党(2015)79号北京铁路局党委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规定的通知局管内各单位并党委(党工委,独立党总支、支部):现将北京铁路局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逐条逐项制定本单位实施细贝L经路局党委审核同意后印发并贯彻执行。中共北京铁路局委员会北京铁路局2015年11月6日北京铁路局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与铁路新的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管理结构,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单位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铁

2、路总公司党组铁路局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规定(铁总党(2015)5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局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一)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分析论证,严格执行程序,保证决策科学。(二)坚持民主决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三)坚持依法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以

3、及有关政策,保证决策依法合规。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涉及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具有战略性和长远性的重大事项。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2 .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运输生产经营目标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3 .关系安全生产、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方案等事项。4 .单位职能管理机构、生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运输组织改革、产品结构优化、资产经营开发等运输生产和经营中的重要政策、制度、办法和方案。5 .劳动、人事、分配等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劳动用工方式

4、、劳动力资源调配、新增人员招录、工资总额计划等重大工作方案。6 .单位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办法、重要奖惩、社保福利、保障性住房建设及配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7 .规定权限内的产权(股权、债权)转让、租赁承包、利益调配、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8 .标的额较大对本单位甚至全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9 .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职工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以及综治、统战、稳定等方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10 .拟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建议方案。11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局属单位

5、直接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1 .领导班子副职的任免建议、领导班子成员后备人选建议。2 .内设管理机构(含党群部门)正副职及其他副科级以上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推荐和后备人选的确定。3 .车间党政正副职的任免、聘用、解聘、推荐和后备人选的确定。4 .管理权限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政工专业职务)的聘任。5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单位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1 .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2 .权限内生产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方案。3 .重要

6、设备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招标及实施方案。4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购买大宗服务的方案。5 .单位年度投资计划。6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局属单位或者路局所规定的局属单位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1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2 .单项10万元以上的超年度预算的资金的调动和使用。3 .对外捐赠、赞助。4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八条拟提报路局批准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建议方案。第三章决策形式第九条局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党委(独立党总支、支部,下同)会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局属单位党委成员和行政

7、领导班子成员。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讨论决定生产经营等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行政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党委书记主持。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担任党委副书记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以及拟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的重大事项由党委会研究决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担任党委副书记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原则上不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第十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到会,涉及讨论议题的分管领

8、导班子成员一般不能缺席。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不是党委委员的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列席。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计划、财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工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第十一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未经公布的会议内容和讨论决策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泄漏。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二条议案提出。1 .议案动议的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据“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可直接或相互提出议案动议,领导班子成员依据“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有权直接向党

9、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议案动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可以通过分管领导间接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议案动议。2 .议案报告的形成。对提出的议案动议,提案动议人和部门要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项、理由和建议,需要附带相关材料的一并提交。在大额度资金使用议案报告中,必须说明资金的用途、资金来源、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并有大额资金使用项目提出部门的项目论证材料。3 .议案的确定。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据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提交的议案报告,在征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做出是否确定为议案的决定。对达不成一致意见,又有可能造成较大工作影响的,可以向上级报告。对确定为议案的,由行政

10、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及时通知提案动议人和部门认真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对未确定为议案的,也要及时向提案动议人和部门说明原因。第十三条调研论证。“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议案确定后,应进行认真地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1 .调研论证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2 .调研论证的实施。对重要工程、租赁承包、资产处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风险性决策事项,要组成专门调研组进行可行性调研论证,听取专家意见,事先进行政策、法律咨询和风险、效益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需动用资金的应说明资金来源,并附带财务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调研论证由提出议案的职能部门牵头,局

11、属单位负责财务、企管(法律)、计统、经营开发、纪检监察等工作的部门或专职人员参加,以大额度资金支付事项的立项报告为基础,对项目效益分析、项目是否存在风险、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合理性论证。同时,对项目资金来源、单位资金允许程度、资金支付控制、落实项目的法律环境等方面按规定程序进行调研论证。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应于会前按规定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等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3 .调研报告的形成。调研论证后,

12、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形成书面调研报告。根据实际情况,调研报告可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议方案。参与调研论证的人员应当在调研报告上签名,其中有不同意见的要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确定议题。“三重一大”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定。1 .沟通征求意见。调研论证后,分管领导要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沟通意见。经同意后,派主办部门将议案及调研论证报告送达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沟通和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主办部门对议案进行修改和完善。2 .共同确定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据议案调研论证的结论和沟通征求意见的情况,共同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决策议题。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议案不能作为议题上会研究讨论。议题确定后

13、,主办部门填写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审批表,并逐级签认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专人将议题和相关材料至少于会前2天送达领导班子成员,为领导班子成员有质量地参与决策提供准备时间。必要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对保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第十五条集体讨论。1 .严格讨论形式。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会议集体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讨论和表决。2 .逐项讨论议题。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先由分管领导或主办部门负责人做议题立项说明、调研论证和可行性方案等情况汇报,然后再进行集体讨论。讨论人事任免事项时,要逐人介绍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

14、免理由、主要表现及推荐考察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对拟任免人选逐人发表个人意见。3 .坚持集思广益。与会人员要根据自身调查研究情况,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明确意见。在与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发言后,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第十六条会议表决。1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讨论决定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表决。表决以同意票超过应出席会议人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向会议表达意见,但不能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在案。2 .会议决

15、策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表决时,未经讨论不得直接表决;多数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的,不能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或分管领导有不同意见的,应慎重或暂缓决定。3 .人事任免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在充分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对拟任免人选在同意、不同意、缓议中选择一种意见。未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补填或委托他人代填表决票。投票后,由2名工作人员计票,并报会议主持人,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4 .未纳入议程的议题,不得临时动议提请会议审议和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难以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的,应在事后由临时决定人及时向党政主要负

16、责人报告,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按程序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予以确认。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5 .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指定专人分别记录,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出席人姓名、缺席人姓名及缺席原因、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会议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发言内容及结论、表决结果等。参加会议人员可查阅会议记录,对于记录有疑问时,可在记录上签署意见。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记录人整理、会议主持人签发。决策议题、调研论证、票决等相关资料作为会议记录附件一事一案,由决策议题主办部门负责送交会议记录人保管,与会议记录一并存档备查。第十七条签署意见。1 .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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