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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试用期定义及试用期期限的规定早期的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时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商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依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试用期期限规定得更加详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2、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我国公务员的试用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依据我国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我国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别状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二、试用期和学徒期、见习期的联系与区分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
3、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识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连续采纳,并依据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商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商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安排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
4、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商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随着毕业安排制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经不多见,将渐渐退出历史舞台。三、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关于试用期规定的微小变化(一)试用期期限的变化。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详细明确:1、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限: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限: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
5、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得出结论,二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二)有关试用期适用的变化I、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新法: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商定试用期。旧法:没有详细规定,可以商定试用期。2、不能重复商定试用期的适用新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化,或者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都不得再商定试用期。旧法: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转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
6、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四、用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商定或者单方延长试用期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行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假如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
7、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在试用一段时间后,发觉原来商定的试用期太短,尚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单方擅自或者口头与劳动者达成延长试用期的商定,这种状况假如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一律无效。即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会由于没有采纳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而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五、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为了制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详细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六、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法其次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
8、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假如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二者取其高。七、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H)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
9、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别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包括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者疾病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应担当赔偿责任等。八、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10、、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
11、次项规定的情形,否则,需担当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连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连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连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值得留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据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外需留意,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的有关规定,假如劳动者在
12、试用期内被发觉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九、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法律虽给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便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守如下程序规定: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肯定得实行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动身,建议采纳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正。用人单位应讨论工会的意见,
13、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十、用人单位违法商定试用期的法律赍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商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商定的试用期己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商定试用期的情形般有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商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3、用人单位在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14、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在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则应担当违法商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商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商定的试用期相同的,均为违法商定试用期。十一
15、、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观念在劳动法实施十余年来已经深化民心,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新法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假如观念还不更新,在试用期内不提前通知就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担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担当违约金是否有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
16、同法给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该解除权应是无条件的,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担当违约责任只限于两种状况,即违反服务期商定和竞业限制商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担当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条款。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状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