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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谷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项目征收取费标准;区财政局负责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我区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区税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代收及催缴工作;区规自分局负责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项目建筑面积。
2、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征收。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均按照每建筑平方米80元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每建筑平方米40元标准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
3、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国家、市级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其规定执行。第三章征收程序第七条告知。区发改委、区科信局、区规自分
4、局在印发或转发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低风险批文时,同步出具平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提示单。第八条缴费。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一)区规自分局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步抄送区发改委。(二)区发改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项目缴费标准及金额,向建设单位开具平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同步抄送区税务局。(三)建设单位持平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到区税务局办理缴费。第九条催缴。(一)区税务局依据建设项目竣工备案信息核实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情况,对未缴纳的建设单位出具平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催缴通知。(二)建设单位
5、应在收到催缴通知后30日内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的,区税务局将逾期未缴纳信息函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将失信情况通过政府网站向全社会公开。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支出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平政发200317号)同时废止。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附件1.平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提示单2 .平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3 .平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催缴通知附件1平谷
6、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提示单(建设单位名称):你单位咨瓯项目符合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条件,具体征收标准及流程依据平谷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执行,你单位应在领取区规自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不作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条件),前往区税务局服务窗口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特此提示。(单位签章)年月日附件2平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名称):根据区规自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XXXXX项目此次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平谷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7、第一款规定,该项目征收标准为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元标准征收,经核定,住宅应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元,非住宅元,该项目应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共计元。请你单位持本通知单,到区税务局服务窗口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宜。特此通知。(单位签章)年月日附件3平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催缴通知(建设单位名称):你单位XXXXX项目,已于一年月一日办理完成竣工备案手续,经我局核查,你单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未缴纳/未足额缴纳),请收到此通知后30日内前往区税务局服务窗口,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工作。特此通知。(单位签章)年月日关于平谷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726号)等有关规定,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市规划自然委平谷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平谷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o二、起草工作过程1区发展改革委就平谷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主管区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2.
9、会后,就平谷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至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住建委、区规自分局、区科信局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三、主要内容办法由十三条组成。第一条为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第二条为相关单位职责;第三条、第四条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标准;第五条、第六条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范围;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程序;第十条、第十一条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为办法施行时间;第十三条为办法的解释。四、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一)有关文件内容的特殊情况(二)发文形式、上会形式的情况拟于近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拟以区政府名义印发。(三)与既有政策文件的衔接协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