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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江苏制造贷“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银行二O二四年*月根据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苏工信综合202498号,下称实施方案),我行积极响应各项工作要求,自愿参与“江苏制造贷”财政贴息工作,加大金融资本对我省制造业支持力度。承诺如下:第一条我行对在江苏省范围内实施的制造业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提供贷款支持,在系统内将其标注为“江苏制造贷”。第二条“江苏制造贷”产品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o与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求企业同步签订信用承诺,避免出现项目信息造假、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等问题。第三条“江苏制造贷”产品按照实施方案载明的项目类型,细化设置
2、贷款产品标准和软硬件设备认定标准等。贴息对象和项目认定标准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第四条我行具备系统和制度支撑,能够通过行内畅通的多级沟通渠道,确保完成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工作(下称贴息工作”)各项任务。安排一名专职人员(部门,手机,邮箱)负责日常工作。专职人员原则上应在一个年度内保持不变。如有人员岗位变动,将及时向省工信厅、财政厅书面说明,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第五条落实审贷责任按市场化原则对项目贷款申请严格把关,做好贴息资金核定工作。1 .我行下属机构放款后根据本次放款金额初步测算需贴息金额,将贷款合同及贴息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当地工信、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我行进行审核。2 .我行结合贷款贴息政策规定
3、,按照贷款合同、利息凭证、购货发票等佐证材料,按规定时限汇总测算贴息金额,并加盖我行公章,将相关合同和证明材料及时报送省工信厅、财政厅。第六条严格按照要求筛选把关,避免关键信息填报错误,确保材料真实、数据准确。第七条加强借款企业贷后跟踪管理,对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担保等进行日常监督,防止贷款资金违规使用。第八条对于借款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挪用贷款资金,或不配合银行贷后管理,不按要求提供真实财务报表、隐瞒企业经营情况变动以及借款合同约定等其他行为的,我行将根据合同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作出要求借款企业提前归还贷款的处理,并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九条收到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实行专账管理跟踪监督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于次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贴息资金支用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工信厅。第十条自觉接受省工信厅、财政厅及审计厅等部门监督检查。推进贴息工作存在明显疏漏时,同意取消次年合作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接受处理。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