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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引导村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2016)X号)及中共XX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农办(2023)X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村集体是指本县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村集体的财务管理内容,包括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及与之相关的经济
2、活动。第三条村集体应依法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实行集体研究、科学决策、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XX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对村集体财务的指导、监督职责,具体工作由所属的XX乡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承担。第二章财务预算和决算第四条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财务预算主要指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含办公费、会议费、伙食费、管理人员报酬等)、其他支出等项目,并列明主导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内容。财务预算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送乡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会计服务中心
3、备案。预算方案应按照量入而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严格控制集体债务增加。第五条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根据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并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第六条村集体现金使用范围为IoOO元以下的日常零星支出,超出该范围的支出原则上应通过转账结算,收款方为个人的劳务费等支出(个人金额未达到1000元但该项支出总额超过5000元的),必须将款项分别打入其本人储蓄存折(卡),不得直接打入报账员个人账户。如遇慰问、困难补助等特殊情况,必须经村两委会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第七条村集体留存备用金的最高数额核定为5000元。代理会计应
4、在每月报账时对报账员的备用金、票据(含收据、支票、有价证券等)进行盘点清算并填写盘点表。第八条村集体现金收支业务由报账员办理,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确因工作需要由他人代办收入业务的,须经村书记(村主任)同意,自代收款之日起3日内送存银行并与报账员办结交割手续。第九条现金管理不得有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及谎报用途套取现金等不法行为。第十条村集体开设银行账户,应坚持“便于业务办理、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每个村集体只能开设1个基本存款账户,确因工作需要可开设12个一般账户,并于开设账户之日起3日内向乡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乡会计服务中心报备。第十一条乡会计服务中心支票、印鉴
5、要分开管理。收入为转账的要及时取得银行进账单,按月与开户银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村集体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或转账,要有审批手续。第十二条不得出租、出借账户及利用村集体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资金。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三条村集体要按照内控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并针对相关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建立健全村集体内控管理制度。重点是建立健全村集体财务审批、公开招投标、资产管理、经济合同管理、民主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不相容岗位分离、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等制度。第十四条村集体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举借债务兴办公益事业或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因发展生产需举债的,必须有合理、合法、可靠的还款方
6、案,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村集体不得办理单一用户即可转账支付的网银,其中制单U盾和审核U盾由不同人员保管(审核员应由正式在编干部担任),不得在办公地点外使用单位U盾,且U盾的密码必须由数字+字母的组合。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变更时涉及U盾使用人员的,在做好交接工作的同时,U盾密码必须随即修改,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村集体负责人及乡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会计服务中心报告。第十七条乡人民政府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村集体内控管理工作,对村集体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
7、知识和能力。要统筹协调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成立村集体内控管理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切实做好村集体内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八条原村集体资金实行集中账户管理的,集中账户的资金应按村分设明细账,其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相应的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第五章财务审批第十九条实行村书记(村主任)、一名村“两委”成员联审联批制度;确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要求更换审批人,须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党委、人民政府批准。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事由)并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并盖
8、章,审批后方可报销。发票报销要及时,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村集体资金原因不能报销的,应向报账员办理登记。第二十条100O元(不含100O元,下同)以下的支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并盖章,村书记(村主任)、一名村“两委”成员联审联批后方可报销;100O10000元的非生产性支出和30000元以下的生产性支出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并盖章,村书记(村主任)、一名村“两委”成员联审联批后方可报销;100OO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和30000元以上生产性支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并
9、盖章,村书记(村主任)、一名村“两委”成员联审联批后方可报销。经会议研究的,报账时应附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的支出应合法合规,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知道或应当知道支出违规而审批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复核人员、经办人员视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章资产及处置第二十二条村集体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簿,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登记,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盘点,每年至少清查一次,做到账实相符。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
10、、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的资产盘亏、损毁、报废、转让和变卖等处置必须公开,处置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表决再实施;账面价值或现值估价达到5000元不足30000元的,应报乡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批准后实施;账面价值或现值估价达到30000元的,应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严禁擅自处置、赠送(出借)集体资产、用集体
11、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和借资产处置之机非法利益输送等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第七章资产资源及工程发包与验收结算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的资产出租和山林权属转让、茶果山等资源发包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招标,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投标人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二十五条大宗物品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30000元以上的、资产出租或拍卖标的金额达到IoOoo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标的估算金额达到30000元以上的,山林权属转让估算金额达到30000元以上的,茶果山场承包估算金额达到30000元或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必须
12、委托乡招投标委托中心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公开进行招投标。实施前均应在村务公开栏和乡政务公开栏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由村集体自主采取公开协商、询价或招标(邀标)等方式进行,但实施前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等),且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达到50%及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项目预算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同意后方可实施,预算经审核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可以通过竞争比选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具体按照XX省发展和改
13、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X发改法规(2020)X号)文件规定实施。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占50%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第二十七条发包的资产(资源)估值和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和预算、结算、审核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下同)实施科学合理确定标的金额。桥梁、房屋等技术和安全要求高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行监理的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实施。预、结算及审核报告和监理报告,均作为项目款拨付的要件之一。项目的预算编制、审核和决算审核应由村集体作为委托人不得交由项目承包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第二十八条村集体应指定专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全
14、程跟踪监督,并成立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小组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验收工作小组应从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出具意见,并由全体参与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有不同意见的应注明。委托公开招标项目的验收,必须由乡挂村领导和乡业务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和工程建设等各类经济合同,应于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报乡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乡应设立专柜并指定专人管理所辖各村的各类经济合同,及时编号造册登记合同管理台账并负责全程跟踪,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办
15、好移交手续。本章的招标及验收内容,如县相关主管部门另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第八章票据及原始凭证第三十条村集体使用或拥有的票据包括收款收据、支票、有价证券,统一由报账员建立专门的登记簿登记管理。村集体统一使用XX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由村级报账员向乡会计服务中心申领。严禁自行购买、印制及使用已废止的收款收据。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税票的,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村集体领用的收款收据仅限于自己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出借、转让及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或办理结算。填写票据时,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套开、跳开,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等,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若开错内容,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章全联次保存。
16、严禁收款不开票据。第三十二条村集体领用收款收据,应坚持一次一本,用完核销的原则。若丢失票据,必须在3日内向乡会计服务中心书面报告,并在X北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后报县农经站备案。第三十三条村集体发生经济业务支付款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单据。其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公章、填制人;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除村集体自办伙食、付村“两委”及工作人员和村民工资报酬等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外,支付各种款项应取得正式税务发票。自制原始凭证要有名称、事项、制单人、复核、日期等内容,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第三十四条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禁止无据收付款。支出票据须同时有经手人、证明人、事由、审核、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并盖章等必备内容方可付款、报支,缺一不可。第九章会议及伙食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