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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案防考试知识要点(节选)一、柜台禁止性行为规定(一)柜员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复制、盗用、超权持有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2、将个人名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交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个人名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办理业务。(二)重要物品保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违反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三)办理具体柜台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柜员办理本人业务;2、不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支付密钥办理业务;3、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4、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
2、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设备(如网银U盾或令牌、密码信封、支付密码器等);5、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卡、折、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6、代客户申请、启用、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7、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对网点负责人干预授权工作不抵制,或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8、柜员对明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四)办理开户、变更、挂失等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受理企业账户开户、更换或挂失补办印鉴、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不核对企业证明文件原件,不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身份;2、受理个人账户开户(卡)申请或开通网银时
3、,不按规定核实申请人意愿和身份信息。(五)银行账户管理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获取客户密码,泄露、擅自修改客户信息;2、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3、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4、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5、空存、空取资金。(六)业务授权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不确认客户真实意愿授权;2、不审核凭证授权;3、不核实业务授权;4、超权限授权。(七)对账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制度规定不允许参与对账的人员参与对账;2、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3、不按规定处理存在问题的对账回执。(八)授信方面,不得采取以下手段套取银行信用1、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
4、获取银行信用;2、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3、违规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等。三、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形式(一)非法集资的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
5、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等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