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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第三条我行各机构在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中承担以下职责。(一)总行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1、指导辖内网点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及时、准确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客户及他行(社)资金使用。2、配合银信中心协调处置办理相应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辖内网点与其他成员机构辖内网点可能出现的纠纷。3、及时核实、处置、协调辖内网点或其他成员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并反映到本行的各类问题。4、按照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规定及时进行业务差错的处理。5、负责对存放在银信中心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调拨,并定期核对清算账户余额。(二)网点的主要职责:1、熟悉支付清算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掌握支付清算系统各项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积极应用支付清算系统办理支付结算业务。2、受理客户提交的相关业务申请,及时、准确地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送业务。3、及时处理通过支付清算系统接收的各类支付业务。对于需要人工干预的来账业务,必须在接收业务当日作入账、转汇、退汇、查询等处理。4、如为受理行的,出现因柜员操作失误导致且不能自行解决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应及时提交总行会计结算部;如为开户行应积极配合受理行(社)按差错金额对客户账户资金进行控制,并协助完成后续追款。(三)总行信息科技部的主要职责对于因业务中断、技术基础设施问题或整体运行故障等引起的运行故障,由信息科技部处理或报银信中心协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