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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员工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订)、省银行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全体在职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条我行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内部秘密的义务,员工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我行的,在工作期间所掌握的保密信息,离职后也必须履行保密义务。第二章保密范围第四条保密范围(一)经营、管理信息1、我行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我行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3、我行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
2、、主要会议记录;4、我行财务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我行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6、我行员工人事档案、薪酬福利制度、数据信息及资料;7、我行内部管理制度;8、标识为“商秘”的文件及电子文档。(二)知识产权1、各类技术资料;2、员工在工作期间完成的技术成果及设计的图纸或在工作期间总结、觉察到的信息;3、因与第三方进行技术合作,使用属于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开发的技术成果和商业秘密;4、各类应用程序的源代码、技术资料、技术方案、技术诀窍、设计要求、设计方案、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软件系统、数据库、图纸、图案、样品、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5、各类金融产品的设
3、计方案、新产品的构思、市场调研数据、分析报告等;(三)客户资料1、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生日、联系电话、地址、工作单位、职务等;2、客户的资产负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收入、投资收入、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支出情况等;3、客户的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号码、账户金额、账户变动情况、客户对账单、客户资金流向等;(四)其他经我行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第五条凡未列入保密范围,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妥善管理,不得擅自扩散。(一)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不宜公开的有关机构设置,内部分工,干部选拔、调配、任免事项的材料;(二)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文件资料、统计数据及印章等
4、;(三)单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及其它有关资料;(四)其它不宜扩散的内部事项。第三章保密规定第六条保密措施(一)属于我行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行各职能部门及各支行保密员具体执行;(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到涉密的外单位来文或资料,必须及时与总行办公室联系,在总行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保密工作;(三)对于涉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未经总行领导批准,不准擅自外泄、发布、复制、摘抄我行涉密文件或资料;2、严格涉密文件、资料的全程管理;3、所有上级来文或我行形成的内部文件、修改稿件、制度汇编、报表等涉及我行商业秘密的重要资料及草稿,
5、严禁随意私自处理。如需销毁,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登记造册,由主办部门及内审部门各一人护送到佛山市保密局指定的销毁中心监督销毁;4、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须由保密员负责,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5、涉密文件、资料等须在设备完善的保管装置中保存;6、涉密文件、资料的存放场所须严格管理,未经授权,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三)属于我行秘密的设备或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由总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四)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我行商业秘密事项的,应经支行领导或总行分管领导批准;(五)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我行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
6、,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我行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我行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六)使用电子文档储存介质需进行加密,防止介质在遗失、传递过程中内容外泄;(七)员工电脑需设置登录密码,内网与外网必须分开使用,防止文档信息通过电子设备渠道流传;(八)我行工作人员发现我行商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及总行相关部门,所在单位领导或总行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第七条我行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保密守则:(一)不泄露自己知悉的我行的商业秘密;(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我行商业秘密文件、资料,使用秘密物品;(三)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
7、我行的商业秘密;(四)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我行的商业秘密;(五)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我行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六)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我行的商业秘密;(七)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八)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专人严格保管;(九)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十)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除批准公开外的我行的商业秘密;(十一)不将阅办完毕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或带出保密场所,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十二)不擅自复制
8、或销毁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十三)保存保密资料的档案室、仓库、机房等涉密办公区域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十四)禁止向客户透露重要业务办理及审批过程;(十五)涉密人员除正常离休、退休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的在保密期内仍应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十六)因工作调动离职,应根据需要接受以上保密规定的离任审计。第八条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我行内部秘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对外提供或公开属于内部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批准手续;(二)发表或公开其他部门标有“商秘”的文件、资料,必须征得其主管领导的同意。第
9、九条文书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我行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刷前应按照规定标明“商秘”、保密期限,限定发放范围,由专人打印,按照批准的份数编号、印制,不得多印多留。需在外印制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其印制单位必须是具有印制秘密物品许可证的单位,且印刷前必须与我行签订保密协议;(二)我行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印制后,其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必须视同正式件保管;(三)复印我行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四)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存档、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审批登记制度;(五)传阅我行商业秘密文件应有专人统一管理,非经批
10、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阅读商业秘密文件须在办公室或档案室进行;(六)商业秘密文件不准用普通邮件邮寄,不准用普通传真机传送;(七)工作调动、辞(离)职、退休时,必须把本人经管的商业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八)每年办理完毕的商业秘密文件,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第十条对外宣传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属于保密范围规定内,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讲话、资料等,未经总行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表;(二)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和掌握本单位或外单位的秘密文件、资料等,不得擅自发表。个人向报刊投稿及编著的书稿,如对其中某一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的,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
11、意见,或直接送该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三)选编、汇编商业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密级,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四)总行办公室或业务主管部门对送审的稿件,应认真进行保密审查。如发现有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内容,应当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以防泄露其他方面的秘密。第十一条人事、教育、监察、保卫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人事任免和机构变更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二)妥善保管人事档案,严格执行调阅制度,需摘记人事档案内容的,要对摘记单位提出要求,不得随意扩散;(三)机构、人员编制计划和劳动工资计划,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四)招聘、竞聘等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严禁
12、泄漏;(五)对干部的考核、政审等方面的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六)在监察工作中,要保护举报人,对其姓名、单位、住址及揭发材料等情况要保守秘密;(七)本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的数量、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情况,不得随意公开。正在侦察中的案件,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控制的对象,不得擅自传播和公开;(八)未经总行领导、人力资源部或支行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调阅员工人事档案,对于人事管理系统的使用者亦应遵循以上原则;(九)员工薪酬制度、考核方案、薪酬数据等有关薪酬方面的信息不得对外传播;不得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薪酬福利待遇情况;不得打听、询问或议论其他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十)安全保卫工作中涉及保密内容的
13、应按总行安全保卫部制定的相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处理。第十二条计算机工作中涉及保密内容的应按总行信息科技部制定的相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处理。第十三条各支行和总行各职能部门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员工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十四条员工在入职时须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特定人群(我行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及经我行确认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离职时经总行确认需要进行竞业限制的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第四章奖惩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泄露我行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二)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保守秘密的内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已泄露我行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或过失泄露我行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我行秘密的;(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四)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