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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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1范围本规范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计划、承检机构、抽样、检验、复检及异议、结果处置、信息发布及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以及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县(区)级相应督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可参照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789.1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总则GB/T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3术语

2、和定义GB/T30642-2014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食品检验检测机构inspectionagenc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3.2承检机构superviSioninstitution符合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等方式认定,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3.3检验检测人员inspectionpersonnel经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抽样、检验、结果分析与评价的人员。3.4复检repeattest受检生

3、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由食品安全监督部门随机确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的异议项目及关联项目进行的再次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5复查检验repeatinspection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完成整改后的再次抽样检验,或者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企业的强制抽样检验。3.6后处理post-processing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4计戈IJ4.1分类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4.2计划制定4.2.1专项计划的制定专项计划是根据日常监管工作、投诉举报、

4、稽查打假、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以及上级部门专项部署,制定的计划。4.2.2年度计划的制定4.2.2.1年度计划的批次量基数应按照居住人口数的0.4%(根据上级指标调整)计算,并可根据需要增加10%的批次量,上级下达的年度抽检批次量也应包含在该基数中。42.2.2抽检食品的品种、项目的确定应依据上级推荐的目录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突出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重点关注:一一上年度本市食品安全分析报告、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舆论关注、举报投诉以及历年来不合格情况等数据;对突出问

5、题、重点问题和合格率持续较低的食品应增加抽检频次,实现对历年多批次不合格企业100%全覆盖和高频次跟踪抽检。4.2 .2.3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食品抽检职能部门应依据上述规定,年初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全市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应包括: 抽检批次量; 食品大类、食品品种、食品细类;一一抽检项目;完成时间;上报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等;并应下达至各县区,各县区应及时将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上报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4.3 经费预算1.1.1 3.1食品抽检经费预算主要依据本年度确定的抽检批次量、抽检食品品种、项目,上一年反馈的预算额以及上一年经费使用绩效考核结果,由食

6、品抽检职能部门制定全年经费预算方案。1.1.2 资金来源主要是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资金。1.1.3 食品抽检经费主要支出项目包括:购样费、检验费、检验数据论证验证费、样品运输和处置费、印刷费、邮寄费等。委托抽样的,支出项目还应包括抽样费用。4. 4任务部署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食品抽检职能部门应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部署任务,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任务部署的基本工作流程应符合图1的规定。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应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部署任务。5承检机构4.1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确定承担本级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技术

7、机构,承检机构应具有符合国抽系统要求的抽样能力,并获得食品检验资质,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验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4.1.1 选择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等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办理招标采购手续。5. 1.2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与承检机构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5.2 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检验结果负责。5.3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考核机制,对承检

8、机构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进行考核,对抽样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对承检机构的履约能力开展检查:一一抽查国家、省、市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一一检查国家、省、市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数据退回和修改的情况;现场检查;一一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5.4 收到对承检机构的投诉或举报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5.5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承检机构食品抽样检验任务履约及结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以确定其是否持续符合政府采购约定标准和要求。5.6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建市食品安全抽检入围承检机构库,以适应日常检测工作以及

9、应对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舆情处置、重点食品专项整治等应急专项抽检任务的需要。5.7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承检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对入库承检机构进行调整。6抽样6.1抽样组织6.1.1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指导各县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6.1.2 各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并按照规定完成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6.2 抽样原则6.2.1 1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6.2.2 评价性抽检应以代表性为原则,以反映地区、行业和食品类别客观安全水平为目标采集样品。6.2.3

10、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6.2.4 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涉及的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见附录A)、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抽样资质证件,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抽样目的和性质、食品品种以及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信息。抽样单位为检验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见附录B)。6.2.5 其它抽检监测应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采集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样品。6.3 抽样单位、人员、装备6

11、.3.1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1.1.1 1.1抽样单位应当根据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抽检监测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抽样实施方案。抽样实施方案应包括抽样区域、抽样环节、抽样时限、抽样品种、抽样数量、抽样方法、样品运输以及储存、费用结算等要求。1.1.2 1.2抽样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保证抽样工作质量。1.1.3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1.1.4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行总局部署的“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任务所涉及的抽样工作,应当不少于2名食品安

12、全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共同完成。1.1.5 抽样单位为检验机构,则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1.1.6 检验机构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抽样人员应经过所在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的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抽样方案等,做好培训记录,并对培训进行有效性评价。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抽样时应持执法证。1.1.7 抽样单位应配备用于现场食品抽样的视频记录仪、移动终端设备、打印机等设备,并应配备用于样品储存运输的车辆、保温箱、车载冰箱、温度记录仪等设备。6.4现场抽样6.4.1 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

13、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确认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并且确认拟抽取的食品属于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食品。如发现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无相关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应立即上报委托抽样任务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但在执行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注:必要时,抽样人员应向生产经营单位索取被抽样品的执行标准文本,经生产经营单位确认后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6.4.2 抽样人员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随机抽取样品或根据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需要有针对性地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6.4.

14、3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但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涉及的抽样除外:一一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的食品为被抽样生产经营者全部用于出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已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食品;一一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一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64.4食品抽样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属于预包装食品(含定量包装或非定量预包装食品),应抽取保质期内、包装完好的产品且应具有标识信息的待销产品。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复检备份样品;属于散装食品的,样品应盛装于由抽样单位专

15、门准备的清洁卫生的包装或容器内。特殊情况下可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协助抽样;每份样品的数量应根据抽检目的确定,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6.4.5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现场以妥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印章的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封条上应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应分别封样,由检验机构保存。6.4.6 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凭证,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样检验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采集的信息可包括: 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或店招的,应当包含在照片内; 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当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 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有特殊贮运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防护措施的照片; 必要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 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凭证等在一起的照片; 抽样过程原则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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