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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对芯线:老院禁母检改造提升瑟森(试行)录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服务功能4选址、规划布局与建设规模5建筑设计与功能室设置6基本设备1范围为规范我省养老机构设施建设验收工作,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指南。本文件适用于2021年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改造提升50个标准化养老院,新增1万张护理型床位”民生实事。纳入民生实事的农村敬老院,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本文件为试行,试行时间为2021年,过期自动废止。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2.1 敬
2、老院本建设标准所指敬老院是指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蟾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包括由乡、镇、建制村管辖建设的敬老院和由县民政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的服务周边几个乡的区域性敬老院、中心敬老院。【来源: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第三条条文说明】2.2 照料单元主要为一定数量护理型床位而设的生活空间组团,一般相对独立,并有护理人员对此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来源: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有修改】2.3 3护理型床位护理型养老床位是保障失能老
3、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界定为护理型养老床位:2.3.1配置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或配置普通床并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人员。2.3.2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间实现无障碍。2.3.3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设的养老机构,其床位均纳入护理型养老床位范围。【来源: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和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38号)】3服务功能3.1 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敬老院的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按表1
4、的规定。表1敬老院的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养老机构类熨JR务对黛服务方式失能半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活力老人(特困供养人员)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集中供养敬老院注:“”表示基本要求,表示建议性要求,“一”表示无要求。3.2 服务项目敬老院的服务项目按表2的规定。(此处具体可参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养老服务清单)表2敬老院的服务项目养老机构类型服务项目敬老院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训练、娱乐、安宁等服务4选址、规划布局与建设规模4.1 选址及规划布局【来源: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4.1.1 敬老院的选址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D远离各类有毒有害污染源,与
5、高噪声、高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2)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3)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条件较好;(4)便于利用周边已有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5)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4. 1.2敬老院总平面布局应按照功能进行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服务流线通畅。表3敬老院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建筑密度容积率疑地率室外活动场地衣物晾丽场地不宜大于30%不宜大于0.9不宜低于35%,宜有集中绿地宜为3f人-4m,宜为30Itf-90m,5. 1.3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2h的日照要求。生活用房与活动用房、康复用房宜相对集中布置,
6、供养对象生活单元的设置应以方便供养对象的生活起居和有利于管理为原则。6. 1.4敬老院院区内的供养对象人行通道应满足无障碍要求,院区内道路应满足消防和救护的要求。42建设规模【来源: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7. 2.1敬老院的供养对象为农村特困人员,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农村特困人员近三年平均数量及集中供养需求确定。8. 2.2敬老院的建设规模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敬老院建设规模类别划分类别床位收俅)总建筑面积(时)年供养对象数置(八)一类2213006078-7950367-500二类121-2203606-6050201-366三类60-12
7、01950-3576100-200注:年供养对象数量接近下限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下限值;年供养对象数量接近上限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上限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入法确定5建筑设计与功能室设置5. 5.1建筑设计【来源: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6. 1.1敬老院的建筑特点应根据供养对象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消防、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入住供养对象供养水平的前瞻性,适当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7. 1.2敬老院的房屋建筑及有关设施应按照功能性质合理分区,并应符合建筑设计、无障碍设计、建筑节能等现行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5 .1.
8、3敬老院的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配置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为两层时,第二层的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宜设置无障碍坡道或医用电梯;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时,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应至少设置一部医用电梯。【来源: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民发(2019)126号)】9. .1.4敬老院的供养对象居室每室不宜超过4人。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的需要,并
9、宜设置阳台。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10. 1.5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应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房屋层高宜为3.0m-3.3mo5.1.6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敬老院建筑入Ll大门应设置门斗。5.1.7 敬老院的出入口、入口门厅应设置坡道,平台、台阶、坡道、楼梯等设置应符合供养对象使用要求。供养对象生活区走道净宽宜为1.8m-2.Ime5.1.8 敬老院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围栏装置,形成院内供养对象相对独立的空间。围墙或围栏形式宜与所处环境相协调。5.1.9 敬老院的供水宜就近利用乡镇供水系统,如采用自备水源,其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5.1.
10、10敬老院的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就近排入乡镇污水管网。无乡镇或乡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5.1.11敬老院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施,生活热水宜采用太阳能、热泵、电加热或燃煤燃气锅炉制备。5.1.12敬老院院区雨水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入渗、调蓄、收集利用或设置雨水管、渠排水系统就近排放至农田灌溉沟渠、溪流、河道、乡镇雨水管网等措施。5.1.13采暖地区的敬老院应设置供暖设施,且宜采用集中供暖,其公共浴室、活动室及供养对象居室宜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方式。1.1.1 1.14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
11、5C地区的敬老院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宜设置空调降温设备或采用其他降温措施。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5.1.15 敬老院的供电设施应能够满足照明和动力设备的需要,宜采用一回路供电外加自备电源的应急电源系统。5.1.16 敬老院应在使用燃气设备的区域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5.1.17 敬老院的电气线路宜埋管暗敷,并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其医护用房和浴室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5.1.18敬老院宜根据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安保、网络、通信等设备线路,并预留设备终端接口。5.1.19内设医疗服务的敬老院,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2、进行管理。5.1.20敬老院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医疗废水的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的规定。5.2适老化设计5.2.1适老化设计总体应遵循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及其他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设计要求。5.2.2室内所有地面应采用防滑地面,室外的连通走道应选用平整、坚固、耐磨、不光滑的材料并宜设防风避雨设施。5.2.3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宜做成圆角或设置高1.5m的防撞护板。5.2.4所有的室内外通道、出入口、楼梯、台阶、轮椅坡道等均应做好高差处理,并符合无障碍相关要求。老年人使用的
13、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5.2.5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宜设置为上、下两层扶手,并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3.8节的有关规定。5.2.6老年人居室门净宽不应小于80cm,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居室户门不小于IlOem。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80cm。5.2.7卫生间、助浴间等应设置无障碍门及扶手,卫生间厕位尺寸应满足轮椅通行需要,助浴间尺寸应满足浴床出入需要。5.2.8外窗和开敞阳台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5.3 装修设计5. 3.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品种规格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6. 3.2
14、装修改造包含使敬老院投用的必要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吊顶、地面、墙面、踢脚线、门窗、灯具、插座、开关等,具体要求参照贵州省养老服务机构提质改造事项清单贵州省养老服务机构验收指南执行。7. 3.3敬老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装修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行政办公用房不应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中级装修水平。5.4 功能室设置【来源: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5.5 .1敬老院的房屋建筑由供养对象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组成,并应符合表7的规定。5.4.2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部分用房可合并使用。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表7敬老院各类用房类型表注:表示基本要求,表示可选性要求,“一”表示无要求。类别房间名称设置要求专用合用备注入住服务用房接待服务厅入住登记室可与接待服务厅合用老年人能力评估室可与诊疗室合用总值班室和监控室合并使用生活用房居室独立卫生间助浴间养护区餐厅可与公共食堂合用会见聊天厅-亲情居室护理员值班室可兼作护理站文娱与健身用房阅览室仔画室棋牌室统合活动室卫生保健用房诊疗室可兼作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心理咨询室等化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