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全申请书(汇总2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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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续保全申请书(汇总22篇)续保全申请书篇一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申请事项:依法裁定续延(20某某)临兰商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期限。申请理由:申请人是(20某某)临兰商初字第6666号案的原告暨(20某某)临商终字第55555号案的被上诉人。我单位于20某某年12月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贵院于20某某年1月依法作出(20某某)临兰商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市海泰贸易厂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某某市海泰贸易厂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相关财产一宗,现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

2、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续封,望准许。此致某某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某某年X月X日。续保全申请书篇二被申请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延长(20某某)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贵院正在审理。20某某年2月16日,贵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某某)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本案尚未审结,一旦解除查封,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以防止被申请人在查封冻结期满后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恳请贵院依

3、法办理。申请人:。20某某年X月X日。续保全申请书篇三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省_市_路_号。法定代表人马总经理。申请事项: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事实和理由:年月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的工程,合同就承包价格、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在年月日完工,年月日,经双方结算,工程款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工程款一万元至今未给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为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裁定。此致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4、。续保全申请书篇四申请人:杨女,汉族,1978年04月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镇路号一栋2单元3楼2号,身份证号码手机:被申请人:李男,白族,1975年09月7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_,手机:_。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询及保全: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分行开户,存款不详,卡号账号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请人的上述两个账户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贵院申请保全。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家庭共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大理市路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建筑面积105.32平方米,市场价值在60万左右。特此申请。此致人民

5、法院。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一年一月日。续保全申请书篇五贵院原已查封被申请人的两台机械,但该查封的财产,现市场价值只有万元,不足已抵偿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元。而据申请人了解,现在被申请人正在加紧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的履行。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切实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追加查封被申请人价值元的足额财产申请,敬请贵院予以批准。此致人民法院。续保全申请书篇六申请人:魏德清,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汉族,个体户,住湖北娜县青曲镇青曲村3组。申请人:万秀丽,女,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

6、,系魏德清之妻。被申请人:陈西强,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汉族,建筑个体户,住娜县娜县青曲镇店子河村2组。申请人于20_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到贵院(20_)鄂哪县民一初字第02712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21万元存款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该裁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陈西强事实上没有提供任何担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对不动产查封作出了具体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

7、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据此规定,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陈西强提供的其子陈俊名下坐落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秦家巷92号11栋2-5-2住房一套作为担保,但并没有向房产局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更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公告,也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此房屋到底是一万元还是价值壹拾万元,是否与冻结申请人21万元的存款价值相同,没有任何依据。因此,事实上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程序严重违法。二、此款是申请人全家的保命钱,且本案采取保全措施没有任何必要。本案的事实是:于20年3月,湖北郑县青曲镇杨家沟村村民龚士华建房,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本镇店子河建房老板陈

8、绪强,陈绪强又聘请陈绪武在该工地干活,在20_年3月31日上午上一楼预制板时,由于吊预制板的吊杆机支架从木桥上脱落,使预制板落地摔断,并导致陈绪武受伤。该预制板从答辩人处购买是事实,但属于建筑商违章操作,也没有其他支撑防护的情况下使预制板掉下才发生事故,与预制板的质量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是雇主应当承担的承担责任,法院也判决让建房老板陈绪强承担赔偿责任。可建房老板陈绪强躲避赔偿责任,把所有财产转移,使法院无法执行。因此陈绪武便到北京,为了杜绝陈绪武,该裁定竟私自推翻原判决做出错误的决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家中有80多岁的父母,且体弱多病,常年卧病在床,一月的医疗费就需几千元。法院将申请

9、人的存款全部冻结,等于掐住了申请人一家的喉咙,是要只申请人一家于死地的。而且申请人的儿子在部队服役,听说法院如此执法后伤心欲绝,使其不能安心保家卫国,此裁定严重扰乱军心。再者,被申请人陈西强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可法院虽然判决了,但其转移财产拒绝执行,是不能向申请人追索的。该裁定事实上是“未审先判,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产品质量责任一案,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此致那县人民法院。申请人:20_年八月三H一日。续保全申请书篇七申请人某某,男,回族,19某

10、某年1月29日出生,现住郑州市管城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续延(20某某)管民初字第458号和(20某某)管执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期限。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是(20某某)管民初字第458号案的原告和(20某某)管执字第313号案的申请人。原贵院依某某的申请分别于20某某年2月28日(尚在诉讼审判阶段)和20某某年4月18日依法作出的(20某某)管民初字第458号和(20某某)管执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被告即被执行人慕某的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慕某的房子、汽车等相关财产,现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某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1、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续封,特此申请。请依法继续保全。此致郑州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某某。20某某年X月X日。续保全申请书篇八负责人:施工所在地:联系电话:住所:申请人收到贵院(某某)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

12、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

13、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

14、用做出解释。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

15、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三、保证金归属。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某某年11月21日、某某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四、结论。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五、履约保证金已于某某年11月21日、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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