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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目标责任(一)目标责任落实1.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202.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建立3.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开展生态安全。环境质量改善4.PM2.5浓度ugm3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续下降5.水环境质量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n类水体比例%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续提高县城污水处理率295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100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100(三)生态质量提升6.区域生态保护监管生态质量指数(EQI)-EQI-1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重点问
2、题整改率%100生物多样性调查开展7.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森林覆盖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四)生态环境风险防范8.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2939.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一有效保障10.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有效开展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生态经济(五)节能减排降碳增效12.新增和更新公共汽电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比例%80(六)资源节约1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14.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集约15.农膜回收率*%28516.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生
3、态文化(七)全民共建共享17.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29018.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100生态文明制度(八)体制机制保障19.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100参考性指标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中西部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东部地区:60;中西部其他地区、东北地区:2302.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续提高3.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持续下降4.河湖岸线保护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5.规模以下畜禽粪污集中收运利用体系-建立6.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g/kg保持稳定或有所提高注:若申报地区不涉及“*”指标,则不纳入评估范围。指标说明建设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
4、参考性指标两类,约束性指标旨在对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强化约束要求,遴选时要求全部达标;参考性指标旨在引导创建地区推进相关工作,作为遴选时同等条件下择优考虑的依据。约束性指标指标1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或下级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包括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绿色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县级行政区要对乡镇政府或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若对不同乡、镇、街道等考核内容不同,可取平
5、均值。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生态三明瞥饕分值X1%绩效考评总分数据来源:组织(人事)部门。指标2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严格追责。数据来源:组织、审计、生态环境、纪委监委等部门。指标3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在领导干部离任
6、时,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数据来源:组织、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指标4PM25浓度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m的悬浮颗粒物在环境空气中的浓度。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配套文件测算。注:持续下降指连续三年持续下降。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指标5水环境质量(X)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n类水体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HI类的比例。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执行。要求
7、创建地区基本消除劣V类国控断面。注:原则上考核行政区域内国控断面达标情况,如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如无省控断面则考核市控断面。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县城污水处理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县城范围内污水处理总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县城范围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制度(2021年4月)。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总量(吨) 污水排放总量(吨) 100%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完成整治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数量占该地区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总数的比例。已完成整治黑臭水体水质监测结果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
8、15)130号)要求。注:评估范围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县级市。数据来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4)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完成整治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数量占该地区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总数的比例。已完成整治黑臭水体应无返黑返臭情况,水体沿岸无明显的乱堆乱放垃圾等现象,无污水直排水体,水面无漂浮大量垃圾、藻类等;管护措施到位,建有长效管护机制,如有管护人员负责定期清理水面和岸边垃圾、维护有关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等。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 100%完成整治的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数量(个)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总数(个)注: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为水域面积为2000平
9、方米及以上的黑臭水体,并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管理。数据来源:农村黑臭水体牵头治理部门。指标6区域生态保护监管(1)生态质量指数(EQl)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表征行政区域内生态质量状况的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胁迫的综合反映。AEQI表示评估年生态质量指数与上一年生态质量指数的差值。执行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号)。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整改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参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环生态(2020)72号)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22)2号),对纳入自然保护地、
10、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问题台账的生态破坏问题当年应完成整改的比例。数据来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3)生物多样性调查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为重点,完善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和网络。数据来源:生态环境、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指标7生态系统保护修复(1)森林覆盖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森林面积指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面积之和。用地分类执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
11、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调查监测要求参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执行。数据来源:林草部门。(2)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各主要草地类型的植被盖度与其所占面积比重的加权平均值。调查监测要求参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执行。数据来源:林草部门。注:若创建地区无森林或草原,可不评估相应指标。持续改善指连续三年持续改善。指标8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实现安全利用的受污染耕地面积,
12、占行政区受污染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具体要求参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环土壤(2018)41号)。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指标9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应确保重点建设用地不出现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或对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的地块全部依法处理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守住保障“住得安心”底线。重点建设用地是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每年达到100%,或者达到95%以上且对存在违规开发利用的地块全部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督促整改到位(即未对人居环境造成风险)的,认定为实现“有效保障”
13、,参照“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环办土壤函(2023)7号)执行。数据来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指标10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传入定殖并对当地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创建地区要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工作,制定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没有外来物种入侵,或者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但入侵范围较小、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没有产生实质性危害、对国民经济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创建地区已在综合考虑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危害对象、危害程度、扩散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
14、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及时控制或消除危害,并对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开展生态系统恢复。数据来源: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指标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常态化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环境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报送事件信息、科学妥善处置事件、扎实做好事件调查评估。持续强化环境应急准备,推动重点河流和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园)一策一图”编制和落地见效、不断完善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部门地区联动、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培训。创建地区应确保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4332008),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指标12新增和更新公共汽电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数所占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