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的时间维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犯罪事实的时间维度.docx(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犯罪事实的时间维度作者:谭淼(盈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8.27定罪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犯罪事实存在于时空之中,如果不能合理确定其时间起点和终点,就无法准确界定犯罪事实的时间范围,也就会影响到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本文就从时间维度讨论犯罪事实“清楚”这个重大问题。0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之争在涉黑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直接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存在,存续时间长短。相关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
2、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查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查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该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规定了三个认定标准,其顺位依次是: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成立仪式或者类似活动,以其成立仪式或类似活动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成立仪式,就以明显的标志性事件为准;如果无明显的标志性事件,就以其首次实施有
3、组织的犯罪活动为准。在现实中,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不会有成立仪式,故司法实践往往以标志性事件或首次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作为其成立时间。当然,不是任何一起犯罪活动的实施时间都可以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而是特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的犯罪活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对“标志性事件”的两种情形作了说明:一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己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
4、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意义的违法犯罪活动。尽管理解与适用对“标志性事件”作了两种说明,但在个案中,“标志性事件”的认定仍然过于宽泛,备受诟病。在2018年至2020年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又有新规论及这个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而且成员人数较多,但鉴于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成立时间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可以
5、按照本意见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认定范围的规定,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该组织的形成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与2015年司法解释相比,2018年司法解释进一步降低了认定标准,即将“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或者“该组织首次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其成立时间。在刑辩实践中,控辩双方往往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发生激烈争论:控方通常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确定得较早,因为成立时间越早,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就越多;而辩方则要尽量避
6、免成立时间被确定得过早。02.一起诈骗案的叙事起点之争2019年间,笔者曾办理过一起因股权投资纠纷而引发的诈骗案。在股权投资活动中,被告人钟某(笔者担任其辩护人)和被害人程某同为被告人段某的公司的投资人。如果段某的公司确有价值,那么投资就有收益,大家皆大欢喜。如果段某的公司一文不值,那么投资注定失败,而投资失败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段某的公司是“空壳”。诈骗他人,必先制造一个噱头,本案的噱头,就是被告人段某的公司及其申报的“环保自钎铝钎料”发明专利技术。而事实上,段某的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其专利技术也是子虚乌有。然而,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均将全案的“叙事起点”设定为被告人段某与被害人程某相识之时,
7、而不是段某成立公司及虚假发明专利申报之时。该案一审判决书认定:“2012年初,长治市某县进行招商引资,经牛书记介绍,被告人段某某认识长治市某民企董事长程某某。段某某自称是制冷空调以铝代铜核心技术的唯一持有者,环保自钎铝钎料的发明人,曾有三项材料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后段某某与程某某就投资合作等事项展开商谈,但无实质性进展。”叙事起点确定不当,是本案事实错误的根源。被告人钟某作为段某的公司投资人,不仅血本无归,而且被认定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这的确有点匪夷所思。该案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依据,就是被害人程某要求成为公司董事长,而钟某予以拒绝。试想,如果钟某明知这个公司一文
8、不值,他还会坚持不让程某担任董事长吗?当然不会!他坚持不变更董事长一事,恰好说明其听信了段某的谎言,误以为这个公司有价值。从这一事实来看,他也是上了段某的当。段某将其一文不值的公司多次倒卖,他才是本案的唯一获利者,也就是真正的犯罪分子。03.一起强奸案的叙事起点之争2023年间,笔者办理过一起强奸案,该案实质上是一起嫖客与卖淫女之间因嫖资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确定的叙事起点,是嫖客与卖淫女的相识之时。而一审判决书则对案发之前嫖客与卖淫女的相识过程完全略过不谈,将该案的叙事起点确定在强奸案发生当晚。这起强奸案不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而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只有将双方整个交往过程完整地纳
9、入考察范围,才能准确判断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心态。被告人在夜场初识被害人时,就明确表达了嫖娼的想法,被害人对此也心知肚明。在案发当晚,被害人明知被告人有嫖娼想法仍然赴约。双方谈好嫖资,被告人付款后,“被害人”坐地起价,临时反悔。“被害人”在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前,与其闺蜜的微信聊天中谈到一个话题“赚钱怎么这么难”。她俩讨论的这个“钱”,究竟是“坐台费”,还是“出台费”?当然是“出台费”!“被害人”想赚取高额的“出台费”,又不想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所以才会说,赚钱那么难!“被害人”与被告人谈好的嫖资是8000元,后其临时后悔,表示愿意退钱,但当时只退款2000元,而剩下的6000元借故
10、不退。这个行为真实地反映出其内心的纠结。尽管“被害人”并不情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但是为了“钱”,最终还是“不得不”自愿选择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其闺蜜劝慰其说“没有办法”的原因。笔者相信,没有一个卖淫女是心甘情愿的与嫖客发生性关系的。那么,卖淫女的内心纠结是否可以被评价为刑法上的不同意呢?难道我们可以只根据女方的绝对意志来判断其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吗?04.历史叙事的时间维度1979年11月,党中央决定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其最核心的任务就是确立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决议的叙事起点最初确定为“1949年建国以来”,这就不利于对毛泽东同
11、志的功过是非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针对这个困境,陈云提议增加回顾建国以前二十八年历史的段落。他指出:“有了党的整个历史,解放前解放后的历史,把毛泽东同志在六十年中间重要关头的作用写清楚,那末,毛泽东同志的功绩、贡献就会概括得更全面,确立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也就有了全面的根据;说毛泽东同志功绩是第一位的,错误是第二位的,说毛泽东思想指引我们取得了胜利,就更能说服人了。t,邓小平说:“陈云建议专门加一篇话,讲讲解放前党的历史,写党的六十年。六十年一写,毛泽东同志的功绩、贡献就会概括得更全面,确立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也就有了全面的根据。这个意见很好,请转
12、告起草小组。”决议起草过程的启示,是准确选择叙事起点对于看清历史原貌的重要性。将叙事起点从1949年建国之时提前至1921年建党之时,就能够在我党全部历史大背景下,全面客观地评价毛泽东同志的功与过,可见,叙事起点的提前,是写好决议的关键。05、结语无罪并不要求做到事实清楚,即使存在一些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也应当依法作出存疑的无罪判决。而定罪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O可见,犯罪事实“清楚”是有罪判决的特有要求。然而,不是“犯罪事实”决定其本身是否“清楚”,而是犯罪事实“清楚”决定着“犯罪事实”木身是否成立。犯罪事实存在于时空之中,控辩双方的事实之争,有时就是时间之争,也就是叙事起点之争。
13、合理确定叙事起点,对于查明犯罪事实,还原案件真相至关重要。叙事起点一变,整个案情一下子就变得豁然明朗了。如何还原案件事实,保证认识的正确性,这就涉及到认识方法问题。功夫在诗外,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学史明理,助力巧解刑辩难题。注释1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页。金冲及、陈群主编:陈云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3-1544页。内森律师刑辩心法业务领域:刑事辩护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3页。谭淼(盈科律师事务所)电话:13901040601邮箱:13901040601微信公众号:社会兼职: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刑辩学院无
14、罪辩护研窕中心主任;盈科北京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国际关系学院兼职教授(法律写作课程);中国政法大学实验班联合培养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与语言文化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实务暨北京市律师协会北大刑辩讲堂授课老师。职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证券业从业资格(2010年)社会荣誉:L2006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年会论文三等奖。2.2008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调研成果一等奖。3.2006-2007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调研成果二等奖。4.2007年北京市检察官协会检察理论年会论文三
15、等奖。5.2007年度北京市政法委高层次人才论坛“优秀研究成果”优秀奖。6.2010年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7.荣获2021年度(第七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主办方: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代表作:1.刑法规范精解集成,法律出版社(2013年9月第1版;2014年10月第2版;2015年9月第3版,同年12月第2次印刷;2016年6月第4版;2017年6月第5版,2018年3月第2次印刷;2018年11月第六版,2019年4月第2次印刷;2021年3月第7版,4月第2次印刷,8月第3次印刷;2024年1月第8版)。2 .限制的艺术-刑事再审制度研究感言,载于
16、和谐社会构建与诉讼法学繁荣(陈光中教授八十华诞庆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3 .刑事诉讼法再审理由之理性分析,载于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2月版。4 .论严而不厉的人身保全措施一一个比较法的视角,载于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2期。5 .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野下现行逮捕条件之反思,载于检察工作与和谐社会,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版。6 .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研究,载于检察改革的新探索,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版。7 .未起诉事实与被害人知情权之保障,载于陈光中主编刑事司法论坛,总第二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8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三大创新,载于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