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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案例分析一高空坠物砸中爱车谁来负责一、案例简介2012年5月的一天,正值大风天气,王某把车辆停在某大厦楼下后就去办事了。等他办完事出来才发现自己的爱车被该大厦15楼的坠落的幕墙砸中,致使王某的小轿车严重受损。经了解,15楼归某房产公司所有,某物业公司对该大厦提供服务等管理工作。就赔偿问题,王某多次找某房产公司、某物业公司协商,未达成协商一致,无奈之下,2013年4月,王某将某房产公司、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律师费及交通费等共计12万元。二、裁判结果庭审中,某房产公司表示,因天气原因导致玻璃窗坠落,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责任;某物业公司则表示,大风天气导致王某车辆受
2、损,不应该承担责任,另外,王某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其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处,自身存在过错。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适时的天气预报:大风天气并非不可预测,某房产公司、某物业公司作为某大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明知有大风天气的情况下应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预防损害事件的发生或尽量减少损失,但某房产公司、某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辩称属不可抗力不成立。另外,某物业公司未及时提醒、制止王某在消防通道上的不当停车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自身具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某房产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
3、责任,王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宣判后,某房产公司和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2013年8月16H,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四、案例点评近年来,因高空坠物伤人损物事故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高空坠物主要来源于建筑门窗、幕墙玻璃、广告牌、灯箱等,以及高层居民丢弃物、阳台放置物等,一方面,需要业主能提高自身素质,不向窗外抛撒杂物,同时定期严格检查自己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做到防患未然;另一方面,小区物业也尽心尽责,对高层楼房的隐患定期巡查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此外自然人自身应当遵守规则,不应当乱停放车辆,养成文明停车的良好习惯,对自身权益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三方合力就能在极大程度上降低发生高空坠物砸人损物的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