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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业务正常开展,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本部、分公司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本制度中所提及的车辆,是指归属本公司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包括公车驾驶员和私车驾驶员。第三条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车辆和公车驾驶员实行“一证一本”管理,“一证”是指内部准驾证,“一本”是公司车辆管理记录本,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公司车辆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交通工具,必须加强日
2、常管理,认真填写车辆管理记录本的各项内容,确保车辆安全使用。第五条公司综合部(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的安全负责,负责进行车辆管理和调度。第六条车辆管理员(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做好车辆管理登记,统计车辆使用费用及有关原始资料,协助调查和处理事故等。第七条各单位必须指定车辆的停放地点或位置,不得乱停乱放。驾驶员因执行公务驾车,原则上夜间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并主动与车辆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凡因未按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出现车辆损坏和丢失,由驾驶员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第八条因公需要使用公车,用车人员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其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使用本单位车辆。
3、第九条车辆在行驶途中如有故障,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行车。第十条严禁驾驶“病车”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第十一条严禁将车辆交给无本公司内部准驾证的人员驾驶。第三章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驾驶证。公车驾驶员须通过公司内部考核,发给内部准驾证,方能驾驶本公司的车辆。第十三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守各项交通安全法规和本公司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严禁疲劳驾驶,驾驶路程较远或驾驶时间较长的,应配备两名人员驾驶。第十五条公务用车须凭派车单出车,除工作需要外,驾驶员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第十六条车辆使用过程中,
4、如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驾驶员应视情况报警并向综合部(分公司负责人)报告。第十七条驾驶员身体不适时不能强行驾车;在服用镇静、兴奋、催眠等对人体精神有影响的药物后,精神未恢复正常前,不准驾驶车辆。严禁酒后开车。第十八条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乘载与公务无关的人员随车同行。第十九条严禁利用公车进行违法活动。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凡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交管部门和公司。如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第二十一条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第五章责任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驾驶员驾驶公司车辆因违规操作导致交通事故,其责任及赔偿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在未经许可情况下私自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其一切损失由个人承担,视情况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或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驾驶本公司车辆进行违法活动的,视情况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分公司根据本制度,制订本单位的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