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私募基金设立及运作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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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对私募基金设立及运作的影响作者:邹菁(国浩律师事务所)杨子楠(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近日,新公司法的颁布引起广泛关注。基于此,基小律结合新公司法中的相关修订,从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四个维度来分析新公司法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影响。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现行公司法,新公司法新增了49个条款,对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董监高责任、分红减资、股权转让、股东权利等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中的相关修订,从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

2、四个维度来分析新公司法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影响。01新公司法后私募基金的募资节奏应符合要求并与向被投企业出资的时间相匹配此次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登记制进行了调整,全面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的惩罚力度,要求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为有效落实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新要求,2024年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又公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注册资本制度征求意见稿”),该规定中对于实缴出资时间做了进一步细化。具体条款如下:具体条款备注令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

3、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数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47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5年缴足注册资本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第266条)逐步溯及既往的处理原则令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

4、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注册资本制度征备意见稿第3条)3年过渡期,2032年6月30日前应完成公司法的出资要求公众号基小律基于上述规定,新公司法后私募基金需要关注如下事宜:1.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的募集需要符合新公司法关于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如系存量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结合注册资本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也即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2.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分期募资的情形,同时约定向被投企业分

5、期投资。在此情形下,私募基金需要考虑投资款分期缴付节奏与私募基金的实缴出资是否相匹配。如私募基金后续募资不顺利未按期募足相应的资金,则会面临届时无法对被投企业及时出资的风险,进而私募基金将面临股东失权的风险。具体条款如下:具体条款备注令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令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徼纳相应出资。(第52条)股东失权制度众号基小律就股东失权制度有以下三点细节提请注意:第一,上述股东失权通

6、知系形成权,私募基金自通知发出之日即丧失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公司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而公司行权时亦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第二,私募基金未实缴出资并不代表着当然失权,还需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基于此,如届时私募基金收到催缴书仍无法出资的,可尝试积极与公司董事沟通,争取避免董事会同意发出失权通知。第三,如届时被投企业其他股东触发上述股东失权规定,则也将导致被投企业的股权结构处于不稳定的状态。02新公司法后私募基金投资将面临更多机遇与挑战本次新公司法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亦产生了很多的影响,具体如下:第一,在投资架构上,新公司法后合伙企业制私募基金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具体条款如下:具体条

7、款备注令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57条)新公司法已删除该条公众号基小律根据现行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新公司法已删除了现行公司法中的前述规定。由此,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制的私募基金下设全资子公司的将不再有法律隙碍,合伙企业制的私募基金此前为符合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而特意设立的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与私募基金共同作为公司的股东的架构将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第二,在投资模式上,新公司法后私募基金可以股权加债权的方式投向被投企业。具体条款如下:具体条款备注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8、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隹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48条)股权、债权都可以见于出资众号其小崔虽然现行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和债权可用于出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原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废止)中已明确股权和债权可用于出资。此次新公司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股权和债权可用于出资。与此同时,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可以提供借款但不得超过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新公司法后,私募基金可以按照前述法律规定的要求以股加债的方式投向被投企业。第三,在投资

9、标的上,新公司法后私募基金以受让老股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需要关注被转让人的法律风险。具体条款如下:具体条款备注股东转让已认蝶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徼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和,由转让人承担责任。(第88条)对受让的老股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众号基小律如上所述,如私募基金以老股转让的方式取得被投企业的股权,需要对被转让方转让的股权

10、是否已完成出资、是否足额出资(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情形下)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以免因转让方转让的股权出资不实而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在程序上,新公司法后私募基金以股权转让方式投资企业的,转让方仅需尽到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具体条款如下:具体条款备注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肉权。(第8

11、4条)删除对外转让股权需老股东过半数同意众号基小律在现行公司法项下,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此前在私募基金投资企业时,往往会把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意本次投资作为投资的先决条件。但在新公司法中,转让方仅需尽到向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义务即可,从而简化了投资的程序。同时,我们也提请私募基金注意,在新公司法后可考虑将股权转让方己向其他股东发送股权转让通知文件以及己收到其他股东书面回复文件作为投资的先决条件之一。第五,在股东权利载体上,新公司法后私募基金应充分重视股东名册的重要性。具体条款如下:具体条款备注令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

12、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J。(第86条)明确行使股东权利的时点众号基小律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东何时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未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就私募基金何时取得被投企业股权并享有股东权利,存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时、完成工商变更之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时等不同观点。本次新公司法第86条中明确,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基于此,我们提请私募基金注意,在后续投资时应充分重视股东名册的重要性,在投资协议

13、中应要求被投企业及时向其提供记载该私募基金为其股东的股东名册。第六,在股东类别上,新公司法明确了类别股东的权利设定和保护,拓宽了被投企业的公司形式,奠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基石。具体条款如下:具体条款备注令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泗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令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令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

14、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第144条)类别股东的权利设定与保障众号基小律虽然在实践中,科创板及创业板己允许拟上市企业存在特殊表决权股份以及优先股,但是在法律规定层面,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只有普通股的规定,并未明确规定类别股。而对于私募基金,在被投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往往会通过股东协议或类似协议来约定一些优先股东权利,譬如优先清算、优先分红权、优先购买权、回购权等。如被投企业为股份公司,此次新公司法正式提出股份公司可设置类别股,将会导致私募基金享有的优先股东权利有了更有力的支撑,不排除届时被投企业为发行类别股的股份公司,也可能会推动现行企业申请上市时监管部门审核关于公司特殊权利条款终止规定

15、的口径会相应修改。第七,在优先股东权利上,新公司法后建议明确定向减资/定向分红全体股东均应同意。具体条款如下:具体条款备注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24条)公司可以定向减资。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泗,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公司可以定向分红众号基小律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泗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泗.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10条)基于上述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分配的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应当遵循等比例减资的原则。在新公司法项下,私募基金要求优先分配和定向减资时,不仅需要被投企业创始股东的配合,还需其他所有股东i致同意(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或满足目标公司章程所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方可有效,前述规定也无疑增加了私募基金成功实施对赌条款的难度。因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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