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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投资与资金管理合同书(3篇)技术投资与资金管理合同书(精选3篇)技术投资与资金管理合同书篇1甲方:乙方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由甲方出资金乙方负责技术投资和资金管理,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取出赢利资金,按照协议所签的收益比例分配,立即给予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时间。二:乙方为了避免在操盘中,由于甲方随意打开账户,给乙方操盘带来影响,所以乙方要求独立掌握操盘密码的权力,甲乙双方都不得将账户和密码,告诉第三人,如果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谁自己个人承担.三:具体合作模式分5种风险模式1甲乙双方各负责投资本金风险50%,利润甲方分70%,乙方分30%2甲承担本金60%风险,赢利后甲方分
2、8096乙方分20%3甲方负责本金70%风险,分赢利的85%乙方分15%4由甲方个人承担风险10096赢利后乙方分赢利的5%,乙方将甲方的风险控制在_3096左右,如果亏损达到30%乙方必须告知甲方,获得甲方许可再投资5客户零风险,年收益为固定收益10%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对方终止本协议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曰技术投资与资金管理合同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
3、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省投资有限公司(拟定三个并排序)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对新农村建设业、美丽乡村建设业、旅游业、娱乐业、酒店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工业、农业、体育休闲业、高科技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4、、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o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
5、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6、: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股东;股东2;股东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1)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2)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3)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4)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5)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6)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
7、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
8、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风险提示: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
9、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风险提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
10、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一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1、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
12、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五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13、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风险提示: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二)对执行董
14、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15、,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四)依法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