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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力盟城市花园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物业基本状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商、住一体座落位置: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根据业主公约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四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
2、、走廊通道、门厅、。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第六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第七条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O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
3、项合同。第十一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三条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等措施。第十六条其它委托事项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期限为年(不超过3年)。自一年月一日起至一年月日。第十八条甲方
4、权利义务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这些反馈给乙方;协调业主、使用人、乙方之间的关系;2、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督促业主、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6、审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
5、的书面报告;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8、与乙方办理物业管理验收手续时,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及验收报告;(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及完成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11、负责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筹集,督促业主缴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12、甲方有权指定专
6、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5、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
7、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8、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9、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相邻业主协商同意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由甲方提供的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11、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的变更情况;12、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物业管理
8、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第二十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1、房屋外观;2、设备运行;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4、公共环境卫生;5、绿化;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7、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2、本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1层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5元向乙方交纳;2层及以上楼层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向乙
9、方交纳;3、设施设备运行公摊费用1层每户每年120元;2至6层每户每年220元,6层以上每户每年300元;4、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调整,由甲方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乙方据此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并获核定的标准进行调整,甲方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标准,甲乙双方协商调整。5、所有购房业主均需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住户实际情况共同分摊;9
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第二十二条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1、露天车位: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2、车库: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3、摩托车: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4、自行车: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第二十三条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第二十四条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2、;3、;第二十五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
11、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本物业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养护费用,由乙方在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耗,应设独立计量表核算,据实际用量合理分摊计收费用。第二十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乙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业主、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使用人自行办理;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12、。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第三十条甲方违本合同,未能让业主按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和时间交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业主催促补交。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对超过部分还应给予
13、赔偿。第三十二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四条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三十五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
14、续。第三十六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条本合同期
15、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将本物业的业主公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并告之受让人关于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等费用的交纳情况。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2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