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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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电子监管系统依法实施监督。.第六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并在招标公告及公示中载明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部门。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

3、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评标活动。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责任人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中,应按照“一项目、一承诺”要求规范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的山西省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承诺书范本,分别作出履职承诺。.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外,应当公开招标。第十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4、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及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评标方法、定标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等事项。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笫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建筑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建筑工

5、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文件编制;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定标方法。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条款,因此增加的设计成本,招标文件应明确相关费用的计费规则。招标建筑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

6、包招标。实行设计总承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第十六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按照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十七条最高投标限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之前公布。第十八条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同意。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疑义的,应在开标前向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正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保函(保险)方式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

7、。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除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项目重大变动、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等导致招标评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外,不得擅自终止招

8、标;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向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可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查询验证的营业执照、信用等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勘察设计人员注册情况等投标人信息的,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原件。第三章评标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除招标人代表外,其他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教授级高

9、级工程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该建筑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一)参加评标活动前两年内与招标人、投标人存在合同、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招标人、投标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五)其他应当进行回避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

10、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补充抽取评标专家对其进行更换。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

11、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二)初步评审。(三)详细评审。(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结论。(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九条评标准备是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编辑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评审表格,整理分析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第三十条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初步评审因素和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

12、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并判定不合格情形等。第三十一条形式评审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审:(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四)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五)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第三十二条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相同类型项目业绩、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等资格进行评审,应当符合招标文

13、件的规定且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有下列禁止投标情形之一的,按否决投标处理:(一)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或者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投标人在国家或本省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山西”中,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一,且处于限制投标期内的。(三)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五)未按招标文件

14、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的。(六)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及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七)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未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或者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八)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九)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十)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十一)投标人与本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十二)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

15、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内的。(十三)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四条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在响应性评审中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提供的投标担保无效;(二)投标文件载明的勘察设计质量及勘察设计期限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定、技术标准的要求;(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五)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第三十七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但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理由。第三十八条算术性错误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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