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1·27”较大水害事故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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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晋城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L27较大水害事故案例2023年1月27日,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莒山煤矿)发生较大水害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876.12万元。事故发生后,煤矿迟报。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莒山煤矿属地方国有企业,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事故发生在3#煤层一采区北翼ZF1212掘进工作面迎头,该区域3#煤层煤厚平均为4.2米-6.12米,过去沿顶板采煤后形成诸多采空区,采空区存有积水。ZF1212巷掘进至90米时遇地质构造,巷道揭露底板砂质泥岩,至117米(事发位置)处该巷一直为半煤岩巷。二、事故直接原因该矿在未消除复采

2、区域水害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安排掘进ZF1212巷,超前钻探(长探)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逐班探测(短探)违反作业规程,前方积水未探明,危险掘进,受老空水的长期浸泡和放炮对围岩(煤)的破坏,并叠加采场应力与水压力耦合的影响,3#煤上部老空积水突破厚度有限的煤壁瞬间溃入工作面,导致事故发生。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1.莒山煤矿重生产轻安全,盲目组织作业。ZF121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经批复,在周边采空积水未疏放干净、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冒险开掘ZF1211巷、ZF1212巷。2 .莒山煤矿防治水责任悬空,安全管理混乱。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擅自将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确定为10米;防治水制度不落实,探水钻

3、孔钻探、验收、移交工作不符合有关要求;未认真开展物探,物探报告造假。3 .莒山煤矿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现场监督形同虚设。对辨识出的水害重大风险未采取管控措施,安全隐患大排查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未有效利用工业视频,未落实探放水相关制度及作业规程,现场安全监督形同虚设。4 .上级公司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检查不严不细。疏于安全监督管理,对莒山煤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认真、不仔细,未发现ZF121放顶煤工作面未批先掘以及探放水方面存在的问题,未督促莒山煤矿及时上报事故,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5 .有关中介机构回避事实,出具严重失实报告。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有限公司、山西新宝通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在为该

4、矿编制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和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水文地质类型报告时,不深入现场实地勘察,刻意回避事实,作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错误结论,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6 .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未压实工作责任。日常安全检查不严、不细、不全面,未深入井下采掘工作面检查,未发现莒山煤矿探放水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事故共对40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对莒山煤矿董事长、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11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对董事长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纳入联合惩戒,终身不得担任矿长;对晋城市能源局局长、应急局三级调研员、兰花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兰花科创董事长等2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作出其他组织处理。对莒山煤矿处罚款215万元,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有限公司、山西新宝通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分别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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