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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化项目实施流程,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减化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实施效益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21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吉市发改政策法规字2016)1号)、关于印发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发(2018)5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府财政资金直接投资建设或
2、作为资本金直接注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政府财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的融资建设资金;县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水利、交通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S)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
3、代物流业等我县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原则。紧密结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二)规范有序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立统一的项目中介机构库和评审专家库;(三)高效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执行项目“四制”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安全;(四)协调配合原则。县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履职,严格加强管理。第五条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
4、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分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牵头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重大政策,督导相关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定职责,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设在县发改委),县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编制、按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投标核准、项目调整和变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咨询评审专家库管理,建设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加强变更管理等工作。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
5、审、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有重点地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县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前期策划,办理和落实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资金来源等相关事宜,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组织项目竣工
6、预验收。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鼓励推行代建制,待条件成熟时全面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第二章项目前期报批和确定第七条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L纳入国家、省、市、县“十四五”重大项目规划;2 .纳入国家、省、市、县的重大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3 .纳入年度县重点项目或政府年度投资计划;4 纳入上级专项补助投资计划;5 .符合全县当年情况发展需要,涉及到民生利益、群众强烈要求建设的,又未纳入以上1、2、3、4类的项目。其中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投资概算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班子集体讨论确定,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投资概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建设
7、单位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其中投资概算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县领导审定;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报分管县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则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县本级以下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见附件1、2)o第八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按照审批权限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批。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
8、准或者备案手续。不得采用拆分的方式,申请或者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同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第十条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
9、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申请立项审批时除不涉及占用建设用地的地下供水、排污、电缆、绿化、亮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需出具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外,其它项目须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
10、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项目单位应落实水、电、路、通讯等外部建设条件,并分别向县自然资源、林业、城建、生态环境、水利、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林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环境评价、生态恢复、水土保持、节能评估等各项许可、承诺、评估意见等手续。同时还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第十三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必须明确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投资概算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按规定报县发改委,权限内审批的由县发
11、改委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发改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项目单位和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对投资概算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漏项、缺项、报小建大。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
12、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
13、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程序的内容,依据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细化的文件。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项目审批事项1 .审批事项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审批内容。2
14、 .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道程序审批;3 .总投资500万元TOOO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道程序审批;4 .总投资IOOO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道程序审批;5 .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损毁,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项目单位可采取紧急措施,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第二十条初步设计中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或者建设内容、
15、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第二十一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投资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资
16、概算调整。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其中,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