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报:罚当其罪推动醉驾治理更加科学精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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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当其罪:推动醉驾治理更加科学精准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符合条件的“醉驾”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之中。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明显。但这些年来,各地也出现了醉驾犯罪案件数攀升的现象,在执行层面上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适应社会治理发展情势,从司法上作出更精细的调整。在实体认定方面,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危险驾驶罪本身是一个行为犯,只要有相关的行为就属于犯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过去的实践中主要用血液酒精浓

2、度作为入罪指标。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的细则,但认定的门槛有所不同。例如,过去有的省份认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7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有的省份则认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等等。这就造成了在全国范围内“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违反了公平适用刑法的原则。同时,对那些主观恶意不强、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如短距离驾驶、代驾后挪车等,如果一律纳入刑事犯罪的范围,可能有违实质公正,对这些行为如何认定,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把握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在程序机制方面,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未能充分实现。一个醉驾案件从公安机

3、关移交到检察院,再从检察院公诉到法院,是一个比较复杂而精细的司法处理过程。法院审判需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最后确定罪还是非罪、罪轻还是罪重。随着醉驾案件数量激增,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更为突出。各地司法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有的地区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案件“刑拘直诉”,即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对醉驾行为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大大简化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内部办案流程,

4、有的地区明确要求立案起7日内审结案件。然而,“刑拘直诉”等制度还不规范,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法律帮助权以及依法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等方面还不够充分。在法律衔接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畅现象。醉驾入刑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废除了对醉驾者处以行政拘留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个别醉驾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如何处理,这里出现了一定的处罚空白,即达到醉驾标准但因不被起诉而不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反而比达到酒驾标准而尚未达到醉驾标准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处理得更轻,这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也不利于形成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上述突出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尚需进一

5、步把握和贯彻好罚当其罪原则。罚当其罪,也称罪刑相适应,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被判处多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均衡。这是法律公平的要求,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标志。对此,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抽象危险要实质化判断,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坚持办理具体案件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统一醉酒危险驾驶罪实体上的认定标准。意见重申了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即达到该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

6、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立案的情形,即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此外,对“道路”“机动车”等构成该罪名其他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还规定了罚金刑的起刑点和幅度。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以侵害或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为前提,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威胁性的行为不能轻易被认定为犯

7、罪。对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标准的细化,有助于对案件认定的规范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明确程序办理机制。对醉驾案件的办理,需要重视对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其一,由于醉驾案件案情往往较为明了,适用法律相对明确,为了兼顾公正与效率,对符合条件的部分醉驾案件,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意见对涉及的原则、范围、期限、流程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强调简程序不减权利,推动实现案件优质高效办理。其二,细化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审查采信规则,对于血液样本提取、封装等环节的程序性瑕疵,如何补正完善、是否采信,予以进一步明确。其三,明确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酒驾),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从而织密

8、醉驾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意见兼顾惩治与预防,确保从严监管更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和相当性。从行为的客观危险性和行为人的主观责任两大方面考虑,充分结合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是否初犯偶犯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定情节显著轻微、犯罪情节轻微、从重处理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但是,宽严相济不是放松打击,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也应依法亮出“严”的态度,让打击醉驾更有威慑力。强调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现阶段,醉驾依然是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而醉驾案件数量也仍处高位,仍有一些人酒后开车、以身试法,归根到底还是心存侥幸,守法意识淡薄。仅仅依靠刑罚的震慑,难以有效地解决醉驾问题。刑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预防的手段,在运用刑罚手段惩治醉驾的同时,还应需要调动多种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从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协同治理、加强教育改造等方面强调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协同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共同做好各个环节的预防、治理工作。作者:王琦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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