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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则篇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学习心得-政治纪律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学习心得总则篇1.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十九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具体规定,强调突出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2021年12月印发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四种形态”运用机制,规定对于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二十大党章基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
2、形态成功实践的经验总结,在第四十条第二款,将“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修改为“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增写“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过程中,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的要求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予以体现,其中第五条增写“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第十九条增写“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的内容。2 .重申被免职的党员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违纪党
3、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中纪法复(2001)1号)规定,“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调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该党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不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组织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若其还有行政职务,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如果在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且没有行
4、政职务的,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应当作出降低其职级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重申,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3 .确立影响期叠加原则。钟纪晟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的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如何计算影响期认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尤其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受处分党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况不断增多。实践中各地纪检机关在认识和做法上尚不一致,从统一执纪标准,提高执纪严肃性的角度
5、,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规范。并指出在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行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规定,即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为统一认识,有必要通过党内法规将该规则予以明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第二十一条对该问题作出规定,即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4 .经济方面共同违纪按照个人参与数额进行量纪。刑法共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仅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但也要对全部的实行行为及其产生的结
6、果承担责任,该原则现已是学界通说。“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法理根据,也是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即在共同正犯共同实施犯罪中,每个人都共同分担着犯罪行为、支配着整个犯罪事实,因而,虽然每个人仅实施了整体犯罪的一部分,但也应对全部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解读也明确“作为原则,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应当根据各名被告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数额量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刑法共犯的处罚原则,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修改为“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
7、给予处分”。5 .确立处分档次匹配原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该规定明确了轻轻重重原则。同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崔某骗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案(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6号,总第6号)执纪执法指导案例指出,对于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行为,在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时,通常按照以下情形把握:一是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
8、纪重处分的,如果仍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重处分,即党纪重处分和政务重处分相匹配。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的,在党纪上应当依纪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党纪轻处分是指警告、严重警告,政务轻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实践中,党纪轻处分和政务轻处分在何种情形下同时适用、何种情形下单独适用,需根据具体案情综合把握。一般而言,在已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在给予党纪轻处分时,可不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对于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轻处分时,也可不再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政务轻处分的后果存在实质
9、性差异,或者有其他影响案件处理效果的情形,为准确区分责任轻重、体现惩戒效果,可考虑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增写“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内容。同时增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对“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理解问题需要探讨,如某监委对具备党员身份的某公职人员涉嫌受贿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立案,经查,应该给该公职人员政务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10、同时需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纪严于国法,有政务处分应该同时给予党纪处分)。】6 .吸食、注射毒品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实务中,嫖娼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情节严重(如查实多次吸毒、注射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吸食、注射毒品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
11、,即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7 .充实主动交代的内涵。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一款第二项表述为“在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主动交代与主动投案进行有机对接,其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
12、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同时对第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进行修改,即“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8 .对经济损失计算作出规定。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制定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际作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和完善,明确: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
13、济损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作为相关违纪案件的构成内容,并将此种情形以处理前作为认定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因此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结束前,拟提交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前,如存在经济损失,且立案和上会讨论相隔时间较长的话,应在上会讨论之前,再次跟监督检查和审查
14、调查部门沟通,确定具体的经济损失。9 .主动上交财物予以接收。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在立案调查之前,对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经审批可以接收。接收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会同持有人和见证人进行清点核对,当场填写主动上交财物登记表。调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应当在登记表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主动上交的财物,应当根据立案及调查情况及时决定是否依法查封、扣押。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跟监察法实施条例相比较,存在两处较大的差异,一是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立案调查前接收主动
15、上交涉案财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限定为立案前;二是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对于主动上交的财物,应当根据立案及调查情况及时决定是否依法查封、扣押,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规定应当根据立案及审查情况及时决定是否依规依纪暂扣、封存。需要上级明确,对党纪案件,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是否立案前和立案后都可以接收?后续是否需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再进行处置,还是对接收的财物直接予处置?10 .重申党组织无需取消正确的党纪处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重申共产党员受到正确的党纪处分改正错误后不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通知(中纪发1989)5号)明确指出,在我党历史上,只有党的“
16、七大”至“八大”期间实行过“取消正确的党纪处分”的做法。1945年6月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说:“对于党员的处分,在该党员从事实上改正错误之后,即取消处分。或者处分错误,处分与事实不符,经证明后,即应取消J党的“八大”以后,1956年11月,党中央向全党下达了关于取消党员的处分问题的通知,通知说:“今后,对于那些本来是正确的处分,除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间的考察,如果事实证明他已经改正了错误,应当恢复他的党员权利之外,对于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不再履行取消处分的手续。因为,党给犯错误的党员以纪律处分,其目的是为了惩前患后,治病救人,使他们接受教训,提高思想上的觉悟,在以后的工作中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既然一个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组织上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又是正确的,那么,取消本来处分对了的处分,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