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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问答题1 .要约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要约的概念和成立条件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依合同法014条规定,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1)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既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成立。因此,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要约人作出要约的H的,只有经受要约人承诺才能实现,要约人应是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3)须内容具体确定,确定是指其内容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一方发出的意思
2、表示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希望对方提出主要条款,则该意思表示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邀请。2 .简述遗赠与赠与的区别。答:遗赠与赠与的区别在于:(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谓的单方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民亭法律行为。(2)遗赠是于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名词解释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4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
3、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5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6 .财产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五、案例分析某养猪厂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
4、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梭验,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L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7 .本案应如何处理?8 :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9 .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10 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三、名词解释1.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
5、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11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12 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13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14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四、问答题1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是:答:(D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
6、。(2)人身权是一种投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3)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2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答:(1)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转继承是连续继承。(2)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况。(3)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转继承权的主体包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方始。五、案例分析1.赵某于1985年承包了本村的5亩农地,承包期15年,用以种植果树。赵某承
7、包果园的东侧邻接李某所承包的3亩耕地。在这一片农地中,只有一处水源,在李某承包地的东侧。赵某每次浇灌果树,需绕行李某的土地取水,为了便于灌溉果树,赵某找李某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同意赵某在其3亩庄稼地修一条水渠,赵某一次性补偿李某2000元,期限至赵某承包土地期限到期为止,并且双方备了案。1987年赵某管理果园不善,经村委会同意,将5亩果园转让给孙某,并予以登记。孙某继续利用这条水渠,李某没有意见。于1990年,李某转入城市户口,其土地被村委会收回后,又发包给本村村民王某,王某承包后认为孙某不能再利用这条水渠,遂于1990年5月把水渠强行拆除。从而给孙某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孙某于是以王某为被告
8、起诉到法院,称王某擅自拆除水渠,给果园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请求法院维护孙某对水渠的使用权利,责令王某修复水渠,赔偿损失。王某辩称,当时是赵某与李某签订的水渠使用合同,如今,李某的承包地又重新发包给我,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转让于孙某,孙某根本无权再使用水渠。问题:(1)根据现有物权法的相应规定,赵某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赵某将获得何种权利?此权利取得的时间是何时?(2)孙某是否有权继续使用水渠?为什么?(3)王某是否有权拆除水渠?为什么?答:(1)有效;地役权;1985年,或者合同生效时。(2)有权;地役权具有依附性,其伴随需役地和供役地的转移而转移,需役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后,原来存在
9、的地役权仍然存在。其后,土地虽然被村委会收回重新发包,但是存在于原来土地上的地役权仍然存在,供役地仍然需要提供便利。(3)无权;因为地役权的设立期限是15年,现在还没有到期,因此在该土地上依然存在地役权,王某承包后仍然不能改变地役权存在的事实。2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手表卖与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偷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申捡到。申将该手表交给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但1年后,该手表仍无人认领。于是派出所即依照有关规定交给代售店拍卖。该手表后来被A以拍卖价买下。问题:(1)乙和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是否可以获得所有权?为什
10、么?(3)丁是否可以获得所有权?为什么?(4)手表无人认领后,谁获得所有权?为什么?从什么时间获得所有权?(5)谁最终获得所有权?为什么?从什么时间获得所有权?答:(1)有效或者效力待定;乙是无权处分行为,但是善意取得弥补了缺陷,所以有效。(2)可以;构成善意取得。(3)可以;丙在获得所有权后,显然可以将表赠与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4)国家;遗失物在发出招领公告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招领公告满6个月后。(5)最终获得所有权;其通过合法拍卖取得;交付时获得所有权。3 .王某吩咐公司的职员小李,将公司里一台坏的电视机扔掉,小李将电视机扔到楼下的垃圾车后,觉得回去修理一下说不准还可以使用
11、,于是就将电视搬回家,后经过修理果然可以正常使用。不久,王某听说小李将扔掉的那台电视机修理好,于是要求小李返还,但是小李觉得既然公司已经不要了,现在就不应该再要求我返还。问题:(1)王某的公司是否是该电视机的所有人?为什么?(2)小李是否是该电视机的主人?为什么?答:(1)不是;公司已经抛弃该电视机,;(2)是;小李通过先占获得该电视机所有权。4 .孙某与赵某曾于1994年9月8日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孙某将其三间平房租给赵某,租期三年,每月租金600元。合同订立后,孙某因经商缺钱,遂以其三间平房作抵押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于同年10月20日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甲方(
12、孙某)一年后不能还清欠款,则将三间房屋作价转让给乙方(李某)。1995年11月初,孙某因经商亏本,无力偿还欠款,遂与李某协商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抵押合同的规定,将该房屋作价10万元转让步给李某以冲抵全部债务,并订于12月初办理产权登记。同年11月20日,李某正式通知赵某,房屋产权已经作价转让,李某自己要搬进来住,希望赵某在12月底以前搬出。赵某提出孙某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时并未通知他,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李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赵某遂于1996年2月25日在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孙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和买卖合同无效。问题:(1)孙
13、某与李某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孙某和李某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搬出?为什么?答:(1)有效;孙某是房屋的主人显然有权抵押该房屋,而且是否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且具备生效的条件。(2)无效;孙某在转让该房屋时应该通知赵某,赵某享有优先购买权。(3)无权;承租在先,抵押在后,承租权优先于抵押权。5 .甲、乙、丙于2001年9月共同出资购得古董一件,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将古董作价18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丁。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古董所得款项,甲即分给乙、丙各6万元。丁购得此古董后,于同年11月将该古董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戊,戊先支付了
14、15万元价款,双方约定,只有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该古董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戊友巳也非常喜爱此古董,戊就将该古董以同样价格出卖给巳并交于巳。鉴于该古董的部分地方没有清理,而且个别地方需要修补,巳遂将该古董送去庚古玩店进行清理与修补。因巳未按期支付庚古玩店相关费用,该古董被庚古玩店留下。庚古玩店通知巳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但巳未能按期支付。庚古玩店即将该古董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巳,但巳不同意庚古玩店的这种做法。问题:(1)若合同没有约定三人对于古董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甲乙二人主张该三人对古董是共同共有而丙主张是按份共有,则该共有应当属于何种?为什么?(2)甲和丁之间的买
15、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庚古玩店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按份共有;没有证据证明是何种共有的,除非是家庭关系的,均为按份共有。(2)有效;构成善意取得或者乙、丙事后经过追认变成有权处分。(3)不合法;其至少应该留出2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限。五、案例分析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
16、,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 .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 .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