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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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哈尔滨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国家赋予新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出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以书面形式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行政许可机关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第三条(适用范围)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

2、发展区)、中国(黑龙江)自贸区哈尔滨片区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国家、省、市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对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第四条(组织实施)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负责上述范围内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第五条(确定公布)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列出事项清单,报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第六条(示范文本)对实行告知承

3、诺的事项,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在政务服务场所和政务服务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获取。第七条(提交材料和书面承诺)申请人自愿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的,应按照告知承诺的内容提交申请材料和书面承诺,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行政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不得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第九条(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后,能够当

4、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告知承诺制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取得许可后即可开展经营。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要将申请人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第十条(行政许可延续的办理)申请行政许可延续的,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对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书面承诺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予以延续。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许可延续的事项清单,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和本部门许可权限研究提出。第十一条(信息双向推送)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作出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决定后当日将许

5、可信息和许可档案内容通过哈尔滨新区审批监管执法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推送到向各监管、执法部门,以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在“一体化平台上认领行政许可部门推送的结果信息,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被许可人行使监管职权,督促其按期履行承诺内容。在监管、执法工作结束后,即时将监管、执法的结果信息通过“一体化平台与许可部门共享,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结果接收、备案。第十二条(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应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根据风险状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有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未兑现承诺等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6、,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发现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对存在失信违诺行为的企业将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上进行公示,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同时将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第十三条(申请人法律责任)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后,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如存在虚假承诺或超期不兑现承诺,或承诺期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许可要件的;(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四)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五)对被许可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六)对被许可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提出整改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符合容错免(减)责情形的,可参照相关规定,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第十五条(解释)本办法由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调整。第十六条(实施)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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