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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工信规(2023)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哈尔滨片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24号)相关条款,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支持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哈尔滨片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中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3月30日哈尔滨市支持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哈尔滨片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中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哈尔滨片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
2、2)24号,以下简称“哈政规(2022)24号)第七条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在自创区内建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根据建设投入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部委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第三条申报条件在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哈尔滨片区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具备第二条适用范围内项目,且无违法违纪、失信及涉黑涉恶等情况。第四条支持标准按中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五条申报材料及流程1、企业向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哈尔滨片区工信主管
3、部门呈报资金支持申请报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投入资金佐证材料(合同、发票、银行资金往来凭证等)、国家部委认定文件(网站公示截屏)、企业信用查询报告、企业无违法违纪及涉黑涉恶承诺书;2、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哈尔滨片区工信主管部门向市工信局呈报资金支持推荐函,并将企业申请文件等作为附件;3、市工信局履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项目进行审核并将拟支持企业名单公示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第六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企业所在的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哈尔滨片区工信主管部门要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并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七条附则(1)申报本支持政策的企业不同步享受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第一条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第六条强化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对应的支持项目。(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有效期与哈政规(2022)24号文件同步。(3)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